海南省人大代表邢詒川在海南“兩會”上“曬”出了他製作的“行政審批長征圖”。上百個章,30多項審批——它詳細記錄著一個投資項目從獲得土地到辦完手續的艱難過程。而與此同時,國務院公佈了今年首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包括取消和下放64項及18個子項(2月16日《新京報》)。
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效推進的背景下,地方人大代表的“行政審批長征圖”,顯然讓人看到了在取消和下放的審批事項數字之外,改革的另一面與複雜性。在某種程度上,它不啻為對於正在進行中的改革的另類提醒,也是一份改革的“長征圖”。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表現為審批權力的下放和取消。于權力下放而言,一個直接結果是,地方政府和部門的某些審批權會有所增大。明晰這一點,就不難知道,如果下放的權力,不能確保得到良好的監督,則照樣會削弱放權的改革效果。顯而易見的是,放權只意味著,審批權力的層級下降,若地方權力的運作方式和土壤沒有得到優化和凈化,那些長期流行的行政弊病,如官僚作風,就會成為新的“審批之痛”。
對於審批事項的取消來説,它因為直接關係到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的審批利益,若無有針對性的監督與排查,遭致一定的阻力或軟抵制,幾乎不可避免。且由於審批事項取消了,這些審批流程如缺乏規範,將變得更為模糊,致使公眾或企業遭遇“被刁難”的尷尬。“行政審批長征圖”中的情況,就是現實案例,值得警惕。
從現實情況來看,行政審批事項的數量減少和權力下放,並不能一蹴而就。審批權力雖然下放、減少,但“審批思維”、官僚作風不改,改革的成效就難以得到彰顯。看不見的中間流程和環節依然存在,在某種程度上,它是行政弊端的現實表現。基於此,在推進審批改革走向深入的同時,對於改革落實的監督,和地方行政積弊的改革,也需要同步進行,增加兩者的協同性,方能實現放權帶來最大化的社會效益。
還需注意的是,審批權的取消和下放,不意味著政府的放任不管,而是更好實現從事前審批走向事中、事後的管理。那麼,與此對應,衡量行政審批改革成效的另一方面,即是地方政府如何將以往的審批精力,轉化為事後的管理與監督能力。這也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題中之義,不能忽視。 (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