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通知指出,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品質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對於“誰賣誰負責”的新規定,有人講,賣家既沒有火眼金睛,也沒有三頭六臂,怎麼可能承擔得了責任,這一規定實質是回避監管責任。
誠然,以有心對無心,賣家即使堅持從正規渠道進貨,也未必就能防得了賊。但不管怎麼説,商品品質出現問題,賣家是有責任的。而且強調賣家的責任,也並不是説就只由賣家一方來承擔。這裡指向的其實是“先行賠償和追償”,如果確實上了廠家的當,賣家可以也一定會向廠家追訴的。
從此前的“藥店賣奶粉”,再到現在的“誰賣誰負責”,可以看出,對於嬰幼兒奶粉的監管一再升級。強調賣家責任,不僅可以,而且必要。但這也確實容易給人造成幻覺,似乎只要市場出了問題,那就只是市場的事,而監管方面完全沒有一點責任,也不需要去承擔責任。
作出這樣的判斷,不僅源於邏輯,而且來自事實。現實中除了一些特大事故之外,基本上都有一個同質化程式:發現問題,查證處罰,可監管自身很少反省更少自罰。由此導致,應該承擔的責任不去承擔,有些監管甚至還可能放任問題發生。
無論是從市場邏輯還是從行政邏輯上講,監管都應該是維護市場秩序的最重要手段,也是最後一個手段。只強調“誰賣誰負責”,而不把重點放在“誰管誰負責”上,不利於市場的風清氣正。這一意義上,不僅要“誰賣誰負責”更要“誰管誰負責”,必須強調監管責任。一旦出現問題,倒查監管責任,層層傳遞壓力,以此保證嬰幼兒奶粉市場的純凈。(毛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