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性案例指導不可或缺

時間:2013-12-23 14:01   來源:檢察日報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截至目前,高檢院已發佈三批、11個指導性案例。這11個指導性案例涉及到定罪量刑、訴與不訴、行政執法和刑事訴訟銜接等問題,對指導檢察執法辦案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指導性案例的類型看,主要集中在實體性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對程式性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涉及較少。筆者認為,需加強程式性指導案例的徵集和發佈。

  程式性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案例指導制度的當然內容。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是兩者的有機統一。程式法並非僅僅是實體法的工具,其在保障人權和制約權力方面有著獨立價值。從域外英美法係的判例制度看,關於刑事證據和程式的判例非常多。如1966年創設“米蘭達”規則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它將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特權從審判階段延伸到審前的警察訊問階段。該判決被稱為美國法律史上第四個最重要的判決。如果缺乏或只有很少的程式性指導案例,不僅有損案例指導制度的系統性,也給程式不公留下隱患。

  程式性指導案例對實現司法統一具有重大意義。司法統一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1)程式展開方式的統一;(2)事實認定的統一;(3)法律適用的統一;(4)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的統一。程式性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作為司法統一的重要內容,不可或缺。修改後刑訴法貫徹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對辯護權保障、逮捕條件、非法證據排除等相關問題又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高檢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也作了進一步細化。但由於法律既具有精確性一面,也具有模糊性的一面,對一些重要程式性問題,仍有相當彈性的自由裁量空間。檢察機關享有較大自由裁量權,需要根據具體要求情形作出準確的判斷。但由於缺乏相應明確的指導性規則,司法實踐中習慣於採用“估堆”方式來加以判斷,易使不同地區、不同的辦案人由於員理解差異,造成執法的不統一甚至濫用自由裁量權。如重大職務犯罪中限制律師會見權,何為“情節嚴重”、“有重大社會影響”、“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模糊不清,將導致自偵部門為保證偵查活動順利進行而隨意解釋,任意執法。

  對程式性指導案例有著現實緊迫的司法需求。由於缺少程式性指導案例對法律思維和裁判方法的規範指導,使得一些重要的程式性問題陷入模糊地帶。如非法證據絕對排除中何為刑訊逼供等“其他非法方法”,非法證據裁量排除中何為“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目前這些問題都由司法人員自由裁量。又如逮捕必要性的“五種社會危險性”的“現實危險”、“企圖自殺或者逃跑”應如何把握?從實踐看,修改後刑訴法實施以來逮捕率未沒有明顯下降,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例仍然較少,與程式性指導案例缺失大有關係。 (卞宜良 王擁軍 作者單位: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檢察院、鄒平縣人民檢察院)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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