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系列舉措的同時,也提出了制度完善的時代命題。不少影響深遠改革的落實,都伴隨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的逐步到位。
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如此。廢止勞教制度涉及最高立法機關,需要完成相關法律程式,勞教制度才能最終正式廢止。勞教制度廢止前後還需要有關部門出臺配套措施進行制度銜接,比如司法機關要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解決輕微刑事違法犯罪處罰問題;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快推進社區矯正制度,才能保障勞教制度廢止後相關工作平穩過渡。
計生政策調整也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據此,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再生育政策作出了具體規定。這次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由各地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通過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修訂地方條例或作出規定,依法組織實施。
只有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改、廢等工作,各項改革才能更加穩妥、更加有序、更加有效地展開。只有不斷調整完善法律法規,才能確保改革能夠繼續在法治的軌道上前行。
確保改革能夠在法治的軌道上運作,這是改革給中國社會帶來的整體進步的成果,也是進一步深化改革的保障,需要改革者以更大的智慧來駕馭,同時也需要廣大民眾有相應的法律覺悟來推進。(何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