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蕪湖火車站東廣場項目房屋徵收活動被指存在“搭車徵收”之嫌:當地政府決定徵收的面積,比市規劃局許可的多出12萬餘平米,且用途不明。蕪湖市則回應,實際徵收房屋範圍的擴大是完全正常的,也是“全國通行的做法”。(11月17日新華社)
眾所週知,2011年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亮點之一就在於強調房屋徵收的公益性質,一方面要求項目必須符合法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徵收確有必要;另一方面,通過嚴格的公示、聽證、討論、反饋等公眾參與程式,確保有效監督。
蕪湖火車站東廣場樞紐工程,關係到公共交通設施完善,其自身建設佔地尚可説出於公益。可當地政府卻以公益名義,多徵了12萬餘平米,這合理嗎?
從新聞報道來看,該項目前期並沒按規定充分徵詢公眾意見,更沒相應的法律文件和法定理由來佐證超出部分的公益性質。就算出於施工作業安全性等考慮,恐怕也不用超許可佔地12萬餘平米之大吧。如果真如有關部門所説的,超出部分將打造圍繞火車站的商圈,那它顯然屬於商業開發範疇,政府為建新商圈而徵收之前招商引資而來的商鋪,也有目的不純之嫌。
從法定審批流程來看,公益項目的實施,立項、規劃、徵收、施工等各個審批環節,就像“流水線”一樣,都有嚴格的承繼關係,每一個下游環節都應當嚴格執行上一環節審批或許可所確定的指標和內容。蕪湖市卻以“全國通行做法”作為辯解理由,既投射出“搭車徵收”亂象的普遍,也表明,在一些地方,法定規劃已淪為恣意拉伸的“橡皮筋”。堂而皇之地拿“通行做法”説事,是非觀念顛倒,也是“權力—權利”邊界意識的缺乏。
目前,該項目引發的徵地爭議已進入訴訟程式。作為地方政府,不能為侵權提供“公益”名目和動力支援,還應成保護百姓物權的首要責任主體;而司法部門,也應循法裁量,厘清“搭車徵收”的性質,為保護物權築起更堅實的屏障。(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