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會的大氣治污機制,需要公眾更多更深的參與,公眾無處不在、無孔不入的監督是環保的重要動力。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下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計劃》指出,當前我國大氣污染形勢嚴峻,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行動計劃”提出,力爭用五年或更長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全國空氣品質明顯改善。
這是一部關於大氣污染防治的國家宣言與行動綱要,它或將決定著,未來5年乃至更長時間,中國人將呼吸到什麼樣的空氣。空氣治污,全國層面的統籌行動十分必要,大氣污染往往呈現出連片的效應,哪個城市都不能獨善其身。以北京為例,有學者研究指出,北京PM2.5來源中,外來輸送佔1/5。
這部在此之前已被輿論視為“史上最嚴”的大氣治污行動計劃,從加大綜合治理力度、調整優化産業結構、建立區域協作機制等10方面,對涉及大氣環境的經濟、社會及政策進行明確界定,進一步厘清政府、企業與社會的責任。
大氣治污的“國十條”對公眾參與也提出期待,比如希望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不過,相對於對公權力與企業責任的界定,“國十條”在如何提高公眾參與方面,似乎著墨不多。
任何一種有效的環保模式,從來不僅僅只是依賴公權力介入或企業的自覺,而必然還在於公眾無處不在、無孔不入的監督與參與。公眾才是環保的主體,這已是一個無需重申的環保觀念。
為什麼一些地方因環境問題一再引發一些群體性事件?其原因也正是在於公眾意見的虛擲,以及相關部門對公眾參與的漠視。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應當得到更廣泛的民意響應。事實上,相關部門早已意識到這一點,因此在2006年發佈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但是也應當看到其中的不足: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範圍不夠廣泛,也缺少程式性規範。
與此同時,作為公眾參與重要體現的社會組織的作用,也未能得到彰顯。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修訂之時,其中新增的“公益訴訟”條款曾被視為亮點,但這一條款卻讓一些正在進行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焦慮。他們認為,表述中對訴訟主體限制過多。
當然,一部《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並不能涵蓋一切,公眾的環保參與權利更需要得到法律的賦予與保障。因此,隨著大氣治污計劃出臺,下一步我們必須認真思考,如何真正使公眾積極參與到這樣一種國家行動中來。(楊耕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