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進行農地流轉試點,從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的角度來説,具有示範意義。但該省一些地方的具體土地流轉過程中,行政色彩非常明顯,有與農民爭利的嫌疑。
近日安徽省決定在全省20個縣(區)開展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工作,有媒體將此解讀為“農民可以買賣宅基地”,對此,安徽省國土廳有關人士表示,這是對文件的誤讀,文件中稱之為“可以流轉使用宅基地”,並非是“買賣”。
媒體之所以如此關注這個問題,是因為農村土地是農民唯一所擁有的最有價值的資源。而在過去二十多年中,農民在土地收益分配中所佔比例之小,是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重要因素之一。針對這一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中提出的三點政策指向顯得非常重要:建立和健全城鄉發展的一體化體制機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
這三點中最核心的是農民財産權。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任何做法的前提原則是不但要確保農民的財産權不受損害,而且要增加農民的財産權。我們可以從這個角度去觀察和分析安徽省在農村土地流轉上的做法。
迄今為止,安徽省在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資訊上並不具體詳細,僅就現有獲知的資訊,我可以做這樣的分析:首先是土地確權是為確認農民財産權所作的先置性工作,值得肯定。沒有確權,難以分清財産歸屬。
再者,土地流轉是財産權實現的重要形式。但是,土地流轉需要有公平、平等和合理的機制。首先是産權所有者是自願的,而不是被強迫的,包括行政強迫、暴力強迫和欺騙性或引誘性強迫等;其次,要有一個資訊透明、公平合理的交易環境;再次是對不當、違法行為有獨立的、公平的制裁和懲罰機制。目前來看,這些條件和機制安徽省還並不具備。
更值得警惕的是,在安徽一些地方的具體土地流轉過程中,行政色彩非常明顯,不少農民並不願意將土地流轉給公司或大戶,當地官員卻説是:“宣傳力度不夠……需要做大量工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該省提出“力爭到2015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面積佔承包耕地50%以上”,這是典型的運動式土地流轉或者土地流轉運動,很容易傷害到農民的財産權益,顯然不符合中央的政策要求。
我非常贊同三中全會的提法,即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給予農民更多的財産權益,但是,現在很多地方的做法卻違背這一點,甚至出現假借中央的名義而行侵害農民權益之實,這在過去的十多年中是相當普遍的現象。
當務之急是,要從土地法和土地政策修改上去落實三中全會的精神,讓農民在法律上真正能擁有對土地的權益。在現有的土地法律框架中農民是非常弱勢的,根本不具備自主的産權和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而地方政府卻具有強勢的甚至不受任何約束的土地處置地位,因此,在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農民的利益往往就會被忽視和侵害。這就是我們要高度警惕各種在土地上以為農民增收、推動農業産業化和現代化之名行與農民爭利之實的做法的根本原因。(王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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