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政府綜合樓北門的一樓開了一家叫芙蓉詩的鮮奶店。政府辦公樓上怎麼可以從事商業活動?機關事務管理局王局長解釋説,因為長時期廢棄,使得裏面臟亂不堪,芙蓉詩進駐之後,進行了整修,也算是廢物再利用。至於租金多少,他稱不太清楚。(9月19日《大河報》)
按理説,政府房産也是社會資源,長期空置不用,確實是社會資源的浪費。然而,政府房産首先是國有資産,而非機構“私産”,私自出租,不合理也不合法。再者,政府閒置房産應怎樣利用,特別是政府辦公樓中的房屋,亦應該有一定界限。
政府辦公樓本該按需規劃建設,而不該有“廢物”的問題,但現在政府辦公用房普遍存在一些富裕面積,這是歷史原因造成的。最近,在八項規定和節儉之風的促動下,隨著各地清查清理辦公用房,退出騰挪超標辦公房屋的情況增多,政府部門的“廢物房屋”也將增多。如果騰出的房屋空置,清理超面積辦公用房便無實際意義;如果領導的辦公室搬到小面積房屋中,清理出的多餘房屋用於其他的“因房設事”,比如這個“活動室”、那個“活動室”,于公共利益來説其實是背著抱著一樣沉。
政府大樓中長期廢棄的房屋,被用來開商店,首先是違反中辦、國辦規定;政府的牌子和商店牌子挂在一起,也太不嚴肅。政府大樓首先應該先滿足行政機關工作所需,本級機關用不了時,應先提供給職能部門,將職能部門騰出的房子統一安排處理。再者,政府的房子出租,租金做何用途?政府收入原則上只能來源於財政撥款,機關私自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即便是補充辦公經費不足也是違規的,如果落入“小金庫”,用於福利或其他支出,則更是嚴重違規。
最近中辦和國辦頒布的《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要求,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佔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後不得續租。但“通知”並未明確騰退與收回的辦公用房如何處理。我認為,政府部門多餘的房屋,應該交由國資管理部門備案,再由相關部門統一安排處理,比如能夠合到一個樓裏辦公的部門應該“合樓”;整幢的大樓或拍賣,或由國資部門等統一管理或整體出租。清理超標辦公用房,不僅是嚴肅紀律,還要考慮到合理配置利用公共資源。(馬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