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正式出臺,這個決定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網路安全要靠法制保護和管理,明確保護什麼、禁止什麼,明確各個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才能真正實現網路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才能使人民群眾依法、安全地使用網路,共用科技進步的成果。
人們必須明白,政府必須有力監管網路安全,才能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和隱私。因此,決定賦予政府一定的管理權力是完全必要的。
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守土有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範、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資訊等違法犯罪行為。
而所有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資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都有責任依照決定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資訊洩露、毀損、丟失,確保資訊安全。(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