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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

2020-11-14 11:45:0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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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20年秋季學期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青年幹部培訓班開班式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週年慶祝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城市治理頑癥難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建設,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解決問題、推動發展。

  法治思維與國家治理現代化

  法治思維是以法治為價值追求和以法治規範為基本遵循來思考問題、指導行動的一種思維方式,它是法的思維之一種。法的思維是觀察、理解和解釋人與人、人與國家以及人群之間關係的規範思維,包括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自國家産生以來,法律思維即與國家權力的形成發展過程相伴隨,其中,國家法帶有最為明顯的法權痕跡,是法律思維確立、規範、維繫政治社會正常秩序的核心紐帶與最有力工具。法治思維是在靜態法律思維基礎上形成的活態表達方式,它在現代條件下圍繞社會生活規範性命題産生並作用於一切規範化制度運作安排,開闢了重新認識人與國家關係的獨特視角。

  提高法治思維能力,要求增強法治觀念,尊崇和遵守憲法法律,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提高法治思維能力對於提升國家治理現代化水準意義重大。一方面,按照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作出的制度安排是國家治理的最優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是要適應時代變化,既改革不適應實踐發展要求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又不斷構建新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學、更加完善,實現黨、國家、社會各項事務治理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另一方面,法治思維是增強領導幹部履職盡責科學性、預見性、主動性的有效路徑。提高和強化領導幹部法治思維和法治素養,是對領導幹部規範品格與施政能力的錘鍊。領導幹部只有增強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善於運用法治方式、在法治化的環境中開展工作,才能戰勝各種風險和困難,不斷推進事業發展。

  法治思維方式是一種視角論、一種方法論,也是一種界限論。所謂“界限”,是指要正確看待法律的科學有限性。一方面,我們堅持法律至上,強調的是反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而不是説一切社會關係均要由法律調整。在一些西方國家,由於社會調控體系過分強調法律,導致道德等其他社會規範的控制力削弱,出現了道德冷漠、情感危機等現象。我們黨強調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強調法治和德治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既是對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對治國理政規律的深刻把握。另一方面,我們認同規範多元,但強調法律的最高權威性。只有國家法規範、市場規範、社會規範、道德規範等發揮協同效應,一個社會才能既充滿活力又擁有良好秩序。應認識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成文法為核心和主要內容,繼續完善以憲法為統帥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把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納入法制軌道,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應有之義。因此,國家法與非國家法之間的效力關係,必須以後者不與前者衝突和抵觸為原則。

  增強法治思維能力應堅持的幾項原則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把憲法教育作為黨員幹部教育的重要內容,使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掌握憲法的基本知識,樹立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自覺意識。”加強憲法教育是增強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的有效途徑。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我國憲法第5條集中規定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原則、任何立法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原則、違憲違法行為追究原則和平等對待原則,這些憲法原則是領導幹部增強法治思維的重要遵循。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原則。憲法第5條第2款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社會主義法制因統一而有尊嚴,因有尊嚴而有權威。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與踐踏法律破壞法治的歷史教訓遙相呼應。《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在分析導致“文化大革命”的根源時指出:“沒有能把黨內民主和國家政治社會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雖然制定了法律,卻沒有應有的權威。”領導幹部要把對法律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自己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紀守法、捍衛法治,厲行法治、依法辦事,切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任何立法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原則。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憲法第5條第3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這一原則要求,在進行立法工作時,要把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盤考慮,把符合民意、符合規律、權利義務的合理分配通盤考慮,切實制定出體現黨和人民共同意志,內在協調、可行管用的良法。

  違憲違法行為追究原則。憲法第5條第4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法治原則下,服從憲法法律的義務主體首先是公權力組織和機構。堅持違憲行為追究原則,意味著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進而實現公權力在陽光下公開、公平、公正地行使。領導幹部應當認識到,公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賦予的,人民性是職權合法性的政治基礎,應增強法治思維能力,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把權力運作的規矩立起來、講起來、守起來。

  平等對待原則。憲法第5條第5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憲法表達。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方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適用法律時,對於任何人的保護或者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因人而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領導幹部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每個領導幹部都應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切實推動法治中國建設行穩致遠。

  作者:賀海仁(中國社會科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