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月5日從天津市總工會獲悉,針對一些規模較小、職工少、外來工比例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不能很好地執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現狀,天津市人社局、市總工會日前出臺的《關於進一步推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指導意見》。規定小企業必須以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增長幅度等內容為重點,通過協商實現職工工資水準與企業勞動生産率和經濟效益同步。
按照《意見》要求,今後,天津市非公有制中小型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比較集中的街道、社區、鄉鎮和工業園區,應建立區域性協商機制。區、縣以下區域內的建築、物流、服務外包、餐飲、生産加工等相對集中的行業,應建立行業性協商機制。各區、縣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要著力推動區域性行業性協商機制的建設,務求實效,努力擴大企業的覆蓋範圍。在2015年底前,天津市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建會企業應達到85%以上。
根據《意見》,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要依法選定協商代表,確保協商主體的合法性、代表性和人數對等,原則上每方3至7人。職工方代表主要從街道(鄉鎮)、社區和工業園區一級的工會組織或行業性工會組織中産生,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區域或行業,可由上級工會代為履行協商職責,也可在上級工會組織指導下,由職工民主推選産生。企業方代表應根據實際情況,從相應一級的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聯、個體勞動者協會、行業協會或商會等組織中産生。
《意見》還規定,建立協商機制要按照“獨簽企業談增長、行業協商談標準、區域協商談保障”的要求,參照政府發佈的工資集體協商指導資訊,結合本區域、本行業的特點和企業實際,不斷豐富協商內容。行業協商談標準,應當以勞動標準、勞動定額、工時工價標準等內容為重點,促進同行業職工收入合理增長。區域協商談保障,應當以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增長幅度、工資支付辦法等內容為重點,促進區域內職工收入普遍增長。深入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協商方式和內容。對於區域內規模較小、用工人數較少、不能單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應建立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對於同一區域內同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的,應積極推進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對於跨區域的同行業企業或連鎖店,也可開展行業性集體協商。(記者 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