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草案)》昨日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十五次會議進行二審,提出對風景名勝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風景名勝區的經營者和受益人應該向景區所在地政府和民眾支付補償。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將在今天上午的分組審議中討論二審稿。
二審稿第43條提出,“利用風景名勝資源而受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其理由是,風景名勝事業是國家社會公益事業,而四川省內風景名勝區絕大部分位於經濟欠發達的貧困地區或民族地區,這些地區承擔了繁重的生態保護和建設責任,制約了其經濟發展,因此經營者和受益人理應給予其合理的補償。
對於這部分補償的使用,二審稿也增添了專門的規定,主要用於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管理,景區內因實施規劃給財産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以及用於景區所在地産業結構調整、生態保護和修復、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等。
此外,為了規範景區內的經營行為,避免黑車、黑店、黑導遊等違法現象,二審稿規定對風景名勝區內項目實行特許經營管理制度。這些項目包括景區內交通(如車隊、船隊、索道)、漂流、餐飲、住宿、商品銷售、攝影、戶外廣告和遊客服務等,但不包括景區門票和宗教活動場所。取得特許經營權後,經營者同樣需要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如果是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特許經營權,中標的成交價款即為有償使用費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