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河南省政府下發《關於進一步落實政策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若干意見》,明確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幅度要低於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及職工工資水準的增長幅度,國企改制要優先安置職工。
《意見》規定,如果企業效益提高了,要合理增加職工工資。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要與企業規模、企業效益及經營難度相聯繫,與企業職工工資水準相協調,與企業負責人年度及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相掛鉤。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幅度要低於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及職工工資水準的增長幅度。企業職工工資水準未增長的,企業負責人薪酬不得增長。禁止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的行為。
為了避免因國企改制而引發的職工與企業産生矛盾的情況發生,《意見》明確要求:國企改制必須向職工公佈所有“賬目”。 按照規定,企業總資産、總負債、凈資産、凈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的財務審計、資産評估結果,都必須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國有産權持有單位或主管單位要與非國有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係接續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對需要在改制後履行的有關合同、協議,國有産權持有單位和主管單位要負責跟蹤、監督。
對於國企改制後職工的安置工作,《意見》要求要按規定做好經濟補償金支付、安置費用預留、社保關係接續、人員檔案交接、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等各項安置工作。對經確認的拖欠職工的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工傷待遇費以及企業欠繳或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後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接續各種社保關係,並按時為職工足額繳納各項社保費。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收益,應優先用於安置職工,有缺口的由同級政府安排財政資金彌補,不得“打白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