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整治4類旅遊違法行為 最高罰款50萬元
時間:2010-06-13 15:08 來源:南海網
<P> 12日,記者從海南省旅遊市場環境綜合整治組獲悉,整治組將利用1個月時間,採取現場檢查、重點審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在全省範圍內重點針對旅行社承包挂靠經營行為、旅行社及其委派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擅自改變旅遊合同安排行程行為、旅行社以低於旅遊成本報價招徠旅遊者行為以及旅行社租用“黑車” 行為等四大問題進行專項整治行動。主要旅遊市縣、主要旅遊景區點、主要旅遊飯店、購物點和餐飲點將成為此次整治檢查的重點,特別對2009年1月份以來因違規被行政處罰過的旅遊企業,尤其是屢次違規被查的企業將對其進行嚴厲查辦。</P>
<P> <STRONG>六種情形將視為承包挂靠</STRONG></P>
<P> 海南省旅遊品質監督管理所所長王曉華表示,此次整治將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許可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海南省旅遊條例》的有關規定。凡旅行社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視為承包挂靠經營行為。</P>
<P>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門市部和內設部門沒有按照“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 、統一接待”的標準開展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經營了除為設立社諮詢、宣傳、招徠業務以外的旅遊接待業務的;旅行社分社、門市部和內設部門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招徠、接待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與個人或單位簽訂協議,允許其挂靠成為旅行社的一個部門,並向其收取“經營權使用費”或管理費等,並許可其使用旅行社名稱的;旅行社與分社、門市部、內設部門簽訂承包協議或其他內部經濟協議,將旅行社的單一業務或綜合業務承包給分社、門市部或內設部門經營,並向其收取承包費用或管理費用的;旅行社沒有與分社、門市部、內設部門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納入旅行社人事管理併發放工資報酬,沒有購買法定社會保險的。在此基礎上,重點清理整治廣西北海市非法挂靠海南旅行社門市部經營行為。</P>
<P> <STRONG>三種情形將被列為擅改行程</STRONG></P>
<P> 據介紹,若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出現減少遊覽項目或者縮短遊覽時間和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增加或者變更旅遊項目。如將興隆熱帶植物園變更為其他植物園,將南山寺景區變更為南天大觀園,將天涯海角陸游變更為船遊天涯,將蜈支洲島變更為分界洲島以及欺騙、脅迫遊客購物和加點等;旅遊行程單或者合同上沒有的項目,但又要遊客付費等行為,將屬於擅自改變旅遊合同行程。</P>
<P> 並將採用(旅行社地接旅遊團隊行業平均成本價格=省內旅遊交通費用+住宿星級飯店費用+瀏覽景區(點)和特種旅遊項目費用+團隊餐飲費用+旅行社綜合服務費用+法定稅費)的公式,來認定旅行社低於成本價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凡超出旅行社地接旅遊團隊行業平均成本價格的,均視為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P><TRS_PAGE_SEPARATOR></TRS_PAGE_SEPARATOR>
<P> <STRONG>旅行社承包挂靠最高罰款50萬</STRONG></P>
<P> 另據了解,依據《旅行社條例》第47條規定: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3個月,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將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P>
<P> <STRONG>擅自改變合同導遊最高罰5萬</STRONG></P>
<P> 此外,導遊和領隊擅自改變旅遊合同安排行程一旦查實,將面臨鉅額處罰。對未經旅遊者 同意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有償服務,沒有回扣或索取回扣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第一次給予導遊人員和旅行社書面警告,第二次根據《海南省旅遊條例》第73條和國務院《旅行社條例》第54條的有關規定,對導遊人員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旅行社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P> 對未經旅遊者同意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有償服務,改變旅遊合同安排行程索取回扣數額大、情節嚴重的,將根據《海南省旅遊條例》第73條和國務院《旅行社條例 》第54條的有關規定,對導遊人員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旅行社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P> 對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沒有回扣或索取回扣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根據《海南省旅遊條例》第73條的有關規定,對導遊人員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旅行社第一次下發整改通知書,第二次根據國務院《旅行社條例》第59條的有關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P>
<P> 對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索取回扣數額大、情節嚴重的,將根據國務院《旅行社條例》第59條的有關規定,對導遊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旅行社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P>
<P> 此外,對於旅行社以低於旅遊成本報價招徠旅遊者行為以及關於旅行社租用“黑車”行為,均將依據國家和海南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處罰。</P>
<P> 為此,海南省旅遊委要求,各旅遊企業要進一步加強管理,規範經營行為。省旅遊市場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將從即日起進行全面檢查。凡工作措施不到位、整治工作無成效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嚴肅處理。記者 趙仕芳</P>
編輯: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