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令進入了盛夏,中國民營經濟春意正濃。儘管被有關部門鼓勵民間投資的新政所包圍,但是雲南弘祥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弘祥化工”)董事長楊宗祥面對這大把的“定心丸”,卻有一種説不清道不明的惶恐。
“我們既不要求政策上的優惠,也不需要地位上的特殊優待,只要一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就行!”可以感受得到,楊宗祥的一番感慨後面,有著幾多的無奈與茫然。
作為雲南省工商聯副主席,楊宗祥旗下的弘祥化工是雲南的一個大型化肥生産企業,其年産值達40億元,産品銷往全國乃至東南亞。就是這樣一個行業內的龍頭企業,卻不得不因為一個普通的合同糾紛,經歷長達4年的等待。
據悉,弘祥化工的“弘祥”産品在遠銷東南亞等30多個國家的同時,在新疆銷量很大,市場佔有率也很高。其中與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生産資料供應公司(下稱“兵團農資”)的合作始於1996年,民企與國企的“供銷”關係一直相當順利。直到2009年2月份才有了糾紛,主要是兵團農資的領導層發生變動。問題集中反映在2008年5月1日~10月31日這段時間,一方如約發貨約11044.6噸,兵團農資在沒有付款的情況下,繼續催弘祥化工發貨。為了長期合同,弘祥化工於2008年10月31日~2009年2月繼續發貨24875噸。弘祥化工催要貨款,兵團農資卻一直不予支付。
多次催要未果,弘祥化工只有求助於法律。2009年7月底,雲南省高院受理了起訴。
“合同雙方産生糾紛,直至對簿公堂這沒有什麼;對方不願意付款,的確有複雜的原因,這些都能夠理解。”講到這裡,楊宗祥話鋒一轉,“不能接受的就是,每當民企的訴訟案件涉及國企,民企的不平等地位即現。”
記者了解到,楊宗祥所感受到的不公正對待,正是一種現實的存在:民企與國企打官司,要麼起訴無門,要麼立而不審。而弘祥化工遭遇的就是訴訟的數次變更,受理法院的“立而不決”。
弘祥化工向雲南省高院起訴後,兵團農資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於是,該案被移送新疆高院審理。2010年9月2日,新疆高院正式立案。2011年1月19日開庭後,雙方圍繞價格認定産生了分歧:弘祥化工提出了1.32億元的訴訟主張;兵團農資不予認可,新疆高院重新委託一家價格認定機構進行認定。此次認定的價格約為9700萬元。
儘管弘祥化工接受了這個價格,但是卻遲遲不見判決結果。“不論官司輸贏,我只是要求法院給一個判決的結果,這麼久拖不判,對夾縫中生存的民企就是雪上加霜。”今年兩會期間,有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在弘祥化工的情況反映上聯名簽字,請求最高院催促新疆高院儘快判決。
楊宗祥的困惑並不在官司本身,而在於:“這個訴訟耗費的時間太長了”;在“通過法律途徑維護企業權益的信心備受打擊”之後,一家民營企業領導人陷入了某種程度的迷茫、惶恐之中。
楊宗祥對記者説,“對我們企業來説,遭遇的就是一起詐騙,但我們始終堅信法院自會公斷。只是沒有料到,我們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會變成一場馬拉松”。
有關法律人士也指出,這個訴訟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買賣合同關係,即購銷合同關係,兵團農資在庭審中已確認了弘祥化工貨物的數量,同時案件爭議貨物價格又有新疆自治區權威的物價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予以確認,但是案件為何久拖不判?他們認為,歸根結底還是對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的落實不到位;分解《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援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細則很多,可是國企民企一視同仁的法律地位並不平等。
那麼從起訴至今,近4年的官司為何會石沉大海?記者為此來到新疆高院了解情況。在戒備森嚴的接待登記室,承辦此案的民二庭有關人士在電話中拒接了記者的採訪,因為這是“正在審理的案件”;記者隨後聯繫法院宣傳部門,希望了解有關涉及民企與國企訴訟糾紛案件的總體情況,同樣是“不接受採訪”的回答。
在進入法院了解情況被拒的情況下,記者兩次通過其他渠道獲悉:弘祥化工的官司在新疆高院的“知名度”頗高,在民二庭該案甚至就是一塊燙手的山芋,據稱法官大都盡力予以回避。相關人士表示:案件早已進入審判程式,遲遲沒有結果,主要是因為“干擾太多”,合議庭由此難以做出結論。另一層意思是,這個案件的案值標的很大,各方面的影響太大。一個普通的合同糾紛案件,何來那麼多干擾,致使法院長達數年難以做出判決?記者始終沒有得到確切的説法。
就在記者于烏魯木齊努力採訪法院的過程中,雲南方面傳來了消息。7月10日,楊宗祥以弘祥化工法人身份向該法院追詢案件的進展。法院的答覆是:可能在一週內就宣判。
心灰意冷的楊宗祥,在歷經突然的一陣興奮之後,又陷入深深的焦慮之中:這一次真的就要有結果了嗎?(記者 馬蕊 趙民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