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孫維晨|北京報道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反壟斷解釋》”)將正式實施。自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正式實施至2011年底,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反壟斷民事一審案件61件,審結53件,原告勝訴的“沒有”。
來自法學界和輿論界的觀點普遍認為,能出臺《反壟斷解釋》是一大進步。不過,那些“涉嫌壟斷”的企業是否會因該司法解釋而有所收斂?
壟斷企業擔心“舉證”嗎?
“不知道有沒有影響。還沒有類似的內部通知和説法。”《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致電多家能源與通訊企業的法務部門,得到的答案基本上都是如此。
2009年,家住北京的知名律師周澤以消費者身份把中國移動告上了法庭。周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收取全球通用戶每月的“月租費”,並退還自己近兩年來被收取的“月租費”,理由是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行收費。此案最終以雙方和解結案。
周澤對《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回憶當時的情景説:“當時如果判我勝訴,那麼可能會讓更多人效倣來主張權利。我當時收集了很多中國移動關於月租費等問題的宣傳內容以作證據。”而根據媒體報道,當時證據不足也是導致雙方和解的關鍵之一。“現在司法解釋出臺了,對舉證的門檻降低了,我可能會利用法律途徑找中國移動再次主張自己的權利。”
曾經參與該司法解釋的北京律師協會競爭與反壟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魏士廩接受媒體採訪時説,“壟斷民事糾紛案件專業性較強,要拿出證明一家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基礎客觀數據,不是普通公眾能做到的。”
他認為,反壟斷民事訴訟案件中勝訴率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原告“舉證難”。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確定一家企業實施壟斷行為的前提是,該企業在被訴壟斷行為所涉及的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而《反壟斷法》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規定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原告往往難以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市場支配地位或被告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
而如今,這個舉證機制不平衡的問題似乎開始向原告方傾斜。《反壟斷解釋》規定:原告可以以被告對外發佈的資訊作為證明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據。被告對外發佈的資訊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作出認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同時,《反壟斷解釋》還規定:“存在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産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産品等壟斷行為,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