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階段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需要努力使收入分配調節政策在公平與效率之間達到平衡。為此,須把握好三個原則。第一,調節收入分配應立足於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而不是基尼系數等抽象指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能力強的人以更有效的方式提供社會所需要的産品和服務,在自己致富的同時也增加了社會福利,創造了就業和市場機會。這種財富積累並不妨礙而是有利於低收入者收入的提高。把關注點放在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上,有利於我們辯證地看待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暫時收入差距。第二,促進收入分配公平應有動態和長遠的眼光。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貧困人口還較多,勞動生産率水準還較低,因此調節收入差距應有動態和長遠的眼光,兼顧效率和發展。近年來農民工工資的持續較快上漲證明,經濟的持續發展正在消除就業機會的絕對短缺,能夠帶來低收入者收入水準的提高。進一步看,農民工等低收入者收入的提高從根本上要靠其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因此,政府的收入調節政策應注重擴大就業機會;對困難群體提供幫助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特別是通過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來提升其人力資本。第三,制定收入調節政策應順應市場規律,注意相關部門的協調互動。“用工荒”的出現使農業用工市場和工業用工市場緊密聯繫起來,加大了城市和農村的相互影響。在這種形勢下,應更加注重統籌考慮收入分配問題,優化政策設計,充分考慮經濟活動中各部門和不同市場之間的互動關係。
遵循這樣的原則,可以大致將收入分配調節政策按照可能導致的效率損失程度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通過對市場扭曲的糾正以及通過提供市場機制無法有效提供的産品和服務來改善初次分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第二類是通過稅收等再分配手段,在不影響或較小影響初次分配的情況下,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轉移給低收入者;第三類是通過對市場的干預改變初次分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
第一類糾正市場扭曲的政策包括:改變勞動力市場的二元結構,使農民工和城市居民具有同等就業機會;增強勞動力市場的規範性和透明度,打擊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欺詐行為;消除壟斷,對自然壟斷進行有效監管;提高教育資源分配的公平性,促進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開發。實行這類政策,可以在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的同時提高經濟效率。政府對市場的缺失和不完善進行彌補的政策包括:建設農村公路等基礎設施,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為農産品銷售和農民工就業提供服務等。
第二類政策是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廣泛採用的方法,主要是加大累進制稅收調節力度,對高收入者實行較高的邊際稅率,對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轉移支付,以調節貧富差距。這種收入調節政策雖然對市場的正常運作也會産生影響,但其負面影響相對於第三類政策要小。
第三類政策包括直接規定薪酬標準、對某些商品實行政府定價以及其他價格管制政策等。這類政策可以保證低收入者的生活水準,但由於直接干預市場運作,通常效益損失比較大。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在運用第一類政策縮小收入差距上仍有很大空間。這類政策能夠促進經濟社會運作機制的完善,與長期發展目標一致,因此應當是政策設計的重點。第二類政策的實行是有成本的。一般估算,1元稅收造成的納稅人直接和間接福利損失在1.5至2元之間。稅收收入在轉移支付中的管理費用也不可忽視。國外慈善機構使用善款的管理成本,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能達到低於善款25%的最好水準。第三類政策所造成的效益損失最大,應當儘量限制使用。一般只應是臨時性政策措施,以應對突發的經濟波動或解決需要及時解決的重要經濟問題,併為實行更有效的第一類政策贏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