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公佈《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該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屬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明確的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國投資者應向商務部提出並購安全審查申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並購的,可以共同或確定一個外國投資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向商務部提出並購安全審查申請。
《規定》明確,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同業企業及上下游企業認為需要進行並購安全審查的,可向商務部提出進行並購安全審查的建議,並提交有關情況的説明,商務部可要求利益相關方提交有關説明。屬於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商務部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建議提交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認為確有必要進行並購安全審查的,商務部根據聯席會議決定,要求外國投資者按本規定提交並購安全審查申請。
《規定》明確,對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從交易的實質內容和實際影響來判斷並購交易是否屬於並購安全審查的範圍;外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實質規避並購安全審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託、多層次再投資、租賃、貸款、協議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未被提交聯席會議審查,或聯席會議經審查認為不影響國家安全的,若此後發生調整並購交易、修改有關協議文件、改變經營活動以及其他變化(包括境外實際控制人的變化等),導致該並購交易屬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明確的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當事人應當停止有關交易和活動,由外國投資者按照本規定向商務部提交並購安全審查申請。(崔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