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27日發佈《木材防腐行業準入條件》,指出新建和改擴建木材防腐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地方産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林業規劃。除生産自主開發的高效低毒環保型木材防腐劑新品種外,原則上不再新增木材防腐劑生産企業。
此次《條件》所指的木材防腐包括木材防腐劑和防腐木材。《條件》明確,在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以內,學校、居民區和其他嚴防污染的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以及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需要保護的區域內,嚴禁新建和擴建木材防腐項目。上述區域內已經投産的木材防腐項目,達不到本準入條件的,應限期整改或通過“搬遷、轉産”等方式退出。
同時,《條件》對準入門檻要求,新建和改擴建木材防腐劑生産項目生産能力不低於2000噸/年;新建防腐木材加工項目生産能力不低於10000立方米/年。生産車間應進行防滲漏、防腐蝕處理。
並要求加壓罐排出的含有木材防腐劑的液體應當回收,迴圈利用或集中處置。外排廢液要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項目所在地環境標準要求。
此外,《條件》明確,新建木材防腐劑生産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或化工産業集聚區。除生産自主開發的高效低毒環保型木材防腐劑新品種外,原則上不再新增木材防腐劑生産企業。鼓勵現有木材防腐劑生産企業開展聯合重組,支援具有比較優勢和自主核心技術的木材防腐劑生産企業發展。(本報記者 孟斯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