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旺報》26日刊載中共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所教授馬小軍的文章指出,兩岸在釣魚島問題上事實存在合作;文章説,倘若兩岸之間能有一個涵蓋包括釣魚島、南海等海域的漁業協議,一方面,這可以起到宣示主權的作用,另外,也是解決民間漁業問題的重要方式。
全文摘編如下:
從9月11日日本政府宣佈對釣魚島實施“國有化”方針以來,圍繞釣魚島的爭端至今已歷月余。從爭端的過程中不難看出,兩岸在釣魚島問題上事實存在合作。
兩岸合作的效果顯而易見,始終保持著一種“低調的默契”。例如雙方對主權立場的宣示、馬英九前往彭佳嶼視察以及民間的保釣護漁行動等等,都在事實上給日本帶來明顯的壓力。
應該説兩岸在釣魚島問題上是有共識的。2002年,面對李登輝“釣魚島屬日本”的言論,陳水扁當局就曾作出明確表態,聲稱釣魚島“‘主權’屬於‘中華民國’”。可見島內政治生態並不會影響到臺灣方面在釣魚島問題上的立場。只是由於受外事空間、“臺美”關係以及“臺日”關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臺灣方面的表態一直比較謹慎,這是可以理解的。目前兩岸尚沒有實現更高層的政治對話,廣泛的政治互信框架也未完全建立,官方正式提出爭議海域的聯手合作為時尚早。
不過由於釣魚島問題涉及兩岸的共同利益,雙方在此問題上加強溝通則是必要的。兩岸的溝通機制基本是順暢的,目前有關互設辦事處的問題正處於研究之中,若最終可以成立,該機構或可觸及到更多的政治問題,甚至不排除逐漸涉及到釣魚島、南海問題。
由於兩岸對釣魚島問題的立場大致相同,即使是在目前的政治生態下,兩岸依然存在合作基礎和合作空間。筆者建議,兩岸或可嘗試研究簽署相關海域漁業協定的可行性。目前大陸與日韓、臺灣與日本之間都存在具體的漁業協定,若兩岸之間能有一個涵蓋包括釣魚島、南海等海域的漁業協議,一方面,這可以起到宣示主權的作用,另外,也是解決民間漁業問題的重要方式。
早在2009年,時任農業部漁業局長的李健華訪台時,就曾與臺灣“漁業署”達成初步共識,雙方基於兩岸漁民在相同海域作業,利用共同漁業資源,為推動海上作業安全、漁業資源保育以及漁業交流等事項,同意建立制度化合作機制。而若將此與領土問題聯繫在一起考慮,在當前複雜的形勢中,這種合作協定將更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