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29日下午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協議提出,兩會應不遲于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定,以解決任何關於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協議規定,在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