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你在1月10日購買了一款理財産品,但這款理財産品的投資計息日並不是10日或是11日,而是一週或者兩周後,這期間的空檔期即是所謂的産品募集期。2011年至2012年跨年之際,理財産品募集期“被拉長”的話題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究竟多長的募集期才算合理?是否需要就此出臺相關規範?
10天左右募集期不稀奇
2011年12月27日,在朋友推薦下,王小姐急急忙忙到某銀行填表購買了一款理財産品“該産品年化收益率達5%以上,投資期限約為60天,感覺很合算,所以沒太怎麼考慮就買下了。”王小姐説。不過,儘管收益率不低,但王小姐還是有些鬱悶———該産品的起息日是1月4日,也就是説,從將資金存入銀行到開始計算收益,有9天的“空檔期”。“這不就意味著我的資金有9天白白趴在銀行的賬上嗎?”王小姐不禁問道。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採訪中注意到,募集期長達近10天的狀況並不是個案。以上海銀行為例,記者在銀率網上查閱的資訊顯示,其2012年“慧財”人民幣點滴成金理財産品(120M102期)期限為35天,但是其銷售起始日期為2012年1月9日,銷售結束日期為2012年1月15日,也就是説整個産品的募集期長達7天,為産品投資期的20%。而其同期發售的另一款産品2012年1201期“慧財”外幣金鑫系列理財産品,銷售期起于2012年1月4日,止于1月15日,整個募集期長達12天。
或與“考核”有關
“這款産品是我在銀行工作的朋友推薦的,她自己有存款量的業務壓力,她也直接和我説一定要12月31日之前買這款産品。”王小姐説。
2011年12月31日不言而喻是個重要的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