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商業銀行了解到,為穩妥推進《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本辦法》)實施,近期,銀監會起草了《關於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過渡期安排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並下發到國有、股份制、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徵求意見。
《通知》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包括: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和逆週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其中,對於最低資本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5%、6%、8%)和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1%)要求不設過渡期。而所謂的過渡期安排,是指對於儲備資本要求(2.5%)設定過渡期安排,商業銀行應滿足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即:2013年,商業銀行的儲備資本提升0.5個百分點;此後的5年,每年提升0.4個百分點,最終達到2.5%。《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按照法人、集團口徑同時計算資本充足率並滿足過渡期內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按照集團和法人口徑計算2012年年底的各級資本充足率水準,已達到《資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的,過渡期內各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達標標準,並應維持達標水準;未達到《資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的,過渡期內各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下降,並應按照分階段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制定資本規劃,在過渡期內逐步達標。 (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