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裁選舉由小範圍磋商産生
IMF總裁由歐洲人擔任已經成了一種慣例。原則上,IMF總裁應由執行董事會推選産生,也就是説,每個執行董事均有權向基金組織推舉一名候選人,然後通過理事會投票表決産生。
但是,歷任總裁遴選均是通過小範圍磋商等非正式投票方式産生。遴選程式是:IMF執行董事會24名執行董事均有權提名總裁候選人,然後由執董會成員對總裁候選人進行討論。一輪討論不夠再討論一輪。當獲得多數執行董事同意時,總裁即當選。比如,2007年卡恩當選IMF總裁時,代表美國的執董表態支援卡恩,然後獲得了來自歐洲的執董的同意,卡恩即告當選。
因此,這種非正式投票方式被許多國家所詬病。它既不是票決機制,也不是完全的磋商機制。從投票角度看,歷次總裁選舉無論是在執行董事會還是在理事會都沒有投過票。從磋商角度看,IMF協定第4條、基金理事會制訂的細則及執行董事會制訂的規則和規章均要求在決策時,作為理事會和執行董事會會議主持人的總裁應努力爭取各成員國達成“共識”。然而,歷屆總裁都只在執董會內少數執行董事間小範圍內“磋商”産生,並沒有充分徵求廣大成員國的意見。
基金組織決策權力配置不平等
IMF是一個國際性金融機構,但其決策權力配置極不平等。IMF的決策主體由三個機構或職位構成:基金理事會、基金執行董事會、基金總裁。65年來,這三個機構或職位均被發達國家所控制。
基金理事會是基金的最高權力機構,其投票權絕大多數掌握在發達國家手中。IMF規定:認繳了相應份額的成員國即可獲得250個基本投票權。在此基礎上,如果成員國每向基金組織認繳10萬個特別提款權的基金份額即增加1票,形成加權投票權。一個國家的投票權由基本投票權和加權投票權組成。
富國錢多,因此在理事會擁有更多的加權投票權,從而擁有更多的投票權。如歐洲國家佔有36%的投票權,美國17%,西方七國45.43%,所有發達國家總共超過60%。
投票權在IMF決策機制中作用巨大,基金組織的主要政策和業務決定都需要多數票通過,有些重大問題還需要達到規定的多數票方可通過,比如份額的調整和特別提款權的分配等事項,需經理事會85%的多數票通過;使用資金的決定需要經理事會70%的多數票通過。
掌握了絕大多數投票權,就掌握了基金理事會。
基金執行董事會由主席(同時也為基金總裁)和24位執行董事所組成,是基金的執行機構。除10任主席來自歐洲外,24名執行董事也主要來自發達國家。其中,歐洲就佔了9位。掌握了三大決策機構,就等於掌握了IMF的最終決策權,發展中國家在IMF的決策中基本被邊緣化。
基金組織侵蝕主權平等原則
主權平等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是任何一個國際組織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IMF的決策權力配置和決策體制是建立在由基金份額量決定的投票權力基礎上的。因此,IMF更像一家股份公司,誰佔有的股份多,誰的支配權就大。目前,發達國家佔據著IMF絕對多數投票權,成了IMF的實際“控股股東”。
由於歐美等發達國家佔有半數以上的投票權,其結果導致基金組織內所有重大決策,包括基金規模、黃金銷售、匯率安排、資源分配、債權人地位補償等事務的最終決定權都集中在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少數成員國手中。IMF實際成了他們控制其他不發達國家和干涉他國內政的工具,使得國際法所倡導的主權平等原則被弱化。如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借援助之名,IMF對印尼主權進行了干預,最終導致了蘇哈托政權的垮臺。
提升國力乃問鼎總裁之路
發達國家主宰IMF的背後實質是他們財大氣粗。IMF成立之初,發達國家憑藉其財力設計了不合理的遊戲規則。他們也知道加權投票制不合理,但他們追求的就是這種不合理,從而造成了發展中國家在基金組織中的邊緣化。因此,要想改變不合理的決策機制,在國際經濟事務決策中起應有的作用,關鍵是發展經濟,提高綜合國力。
65年來,IMF總裁選舉首次出現白熱化,這説明全球經濟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變化。新興經濟體經濟總量在持續增加,與歐美經濟總量的差距在不斷縮小。新興經濟體要求改革國際經濟秩序、參與國際經濟規則制訂和打破發達國家壟斷國際組織的呼聲越來越高。基金總裁爭奪戰和基金組織改革就是這些呼聲中的一個強音而已。
隨著發展中國家財力增強和有些發達國家財力下降,發展中國家通過增資獲得更多的加權投票權,從而擴大在基金組織中的話權語已成必然趨勢。但是,利用其在基金組織中的壟斷權力,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在基金組織中的力量增強也會橫加阻撓,不會輕易失去對基金組織的控制力;同時,發展中國家畢竟財力有限,過快增資對本國發展得不償失。
新興經濟體能挑戰總裁職位,是新興經濟體經濟快速成長的結果;新興經濟體要拿下總裁職位,更需要強大的經濟後盾。因此,沉下心來發展民族經濟,增強綜合國力更是當務之急。
在新興經濟體經濟總量不斷擴大的背景下,他們之間加強合作更顯重要。新興經濟體要想在IMF中獲得與其不斷增長的經濟相襯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必須加強合作與協調,單打獨鬥不會取得成功。(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