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立法會22日晚三讀通過《2010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根據該草案,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取得住宅物業的人士若在取得該物業的24個月或以內出售或轉讓該物業,除非有關交易獲豁免,將按照持有物業期限的長短,繳交“額外印花稅”。
根據條例草案,住宅物業在半年內轉手,“額外印花稅”稅率為15%;半年至一年內轉手,稅率為10%;一年至兩年之內轉手,則要交5%。
香港特區政府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當日在立法會辯論《條例草案》時表示,《條例草案》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要修訂《印花稅條例》,以確立“額外印花稅”措施的法律基礎,確保住宅物業市場健康平穩發展、遏抑住宅物業市場短期炒賣活動。
鄭汝樺説,“額外印花稅”在遏抑短期炒賣活動方面的成效是顯著的。“根據數字顯示,確認人轉售在2011年4月份只有72宗,較去年前11個月(即政府宣佈引入‘額外印花稅’前)的每月平均約320宗,下跌了78%。”
鄭汝樺表示,“額外印花稅”旨在打擊短期住宅物業炒賣活動,一般情況下真正用家不會受措施影響。特區政府會不時檢討“額外印花稅”存在的必要,在認為無須繼續實施時,會根據正常的立法程式修改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