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服務不能“冷熱無常”

2012-09-11 15:51     來源:河南日報     編輯:范樂

  南京市民丁先生存款時被ATM機吞一萬元,他當即聯繫銀行工作人員,被告知要等兩個工作日才能處理。隨後,丁先生換個電話致電客服,假稱機器多吐三千元,5分鐘後客服便趕到。銀行解釋稱,吞了客戶的錢,這錢在機器裏還是安全的,但機器多吐了錢,就會影響現金安全。(見9月9日《揚子晚報》)

  明明是被吞了錢,卻謊稱是ATM機多吐了錢,儲戶這樣做,當然有失妥當,可問題是,正是銀行面對儲戶的求助太過淡定,才迫使儲戶“出此下策”的。要説“不妥當”,也應該是銀行在先,而儲戶則是事出有因。

  銀行的辯解,有理也無理。説有理,是因為如果ATM機出了故障,總是往外面多吐錢,確實會危及銀行的資金安全,銀行不能置之不理;説無理,首先一點,客戶通過ATM機進行存儲,對銀行而言是一種吸儲行為,這種行為對儲戶和銀行都是有利的,所以銀行有義務給儲戶提供安全的服務。在儲戶發生操作故障,錢被機器吞掉,卻沒有拿到任何有效憑條和證據的情況下,銀行理應儘快出面進行處理,讓儲戶放心,而不僅僅是告知“要等兩個工作日”才能處理。

  其次,既然儲戶耍了一個小聰明,就讓銀行客服在5分鐘之內趕到了現場,那就説明銀行完全有能力,有條件進行及時處理的,之所以要儲戶等兩個工作日,無疑是缺乏服務意識和服務理念的結果。銀行面對不同性質的故障,反應速度截然相反的做法,則體現了一種權利與義務上的嚴重不對等,這恰恰説明銀行在經營理念和服務理念上出現了問題,存在改進的空間。

  説到底,銀行面對同一客戶的相似要求,卻出現前後反應“冷熱無常”的情況,就像是儲戶在前臺辦理業務的時候,銀行少給了儲戶錢,就“離櫃概不負責”,但是一旦銀行多給了儲戶錢,儲戶就必須無條件退回一樣,都是一種不平等的條款,涉嫌契約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等問題。這無疑是值得銀行認真反思和總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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