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2日表示,將積極推動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逐步建立健全退市責任的追究機制、賠償機制和司法救濟機制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還將逐漸把新股發行審核的重點從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轉移到平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來,並依法查處“業績變臉”背後的違法違規行為。
筆者認為,退市制度的核心是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監管部門應儘快推出退市問責賠償機制。建立這個機制的目的是要讓垃圾企業、績差公司不敢為了圈錢而包裝上市,要讓發行人和相關機構敬畏市場,從股市源頭上就保證上市公司品質,讓價值投資擁有堅實的基礎。
而要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在現有退市制度外,制定專門針對發行人、保薦機構,承銷商等仲介機構的問責賠償細則。雖然,我國資本市場逐步形成了市場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標準體系,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提高我國上市公司整體品質,初步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退市制度中投資者賠償制度的力度不夠大,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一個上市公司退市就意味著投資者受損,如果風險的絕大部分甚至全部都由廣大投資者來承擔,顯然是不公平的。
因為,退市制度是平等對待投資者和上市公司的,如果上市公司因為正常性的經營失敗而退市,投資者作為股東承擔應有的責任天經地義。但如果因上司公司經營不善而退市,而且管理層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就應當追究管理層相應的責任。此外,還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原因導致退市,上市公司及其他責任主體還應當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
從海外市場看,證券問責和賠償的觀念深入投資者之心。當投資者碰到造假、資訊披露不規範、內幕交易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投資者為自己的權益採用法律的手段,讓證券違法者付出沉重的代價。比如,美國的世通和安然事件後,CEO和CFO不但要賠償罰金,還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且仲介機構也要承擔鉅額的訴訟賠償,結果美國股市的信心很快就恢復了。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來看,也不乏有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相關條款。然而,有些法律法規條款已不適應當前的新形勢。筆者建議,應儘快推動《證券法》與《刑法》有關條款的修改,明確各環節的責任,加大懲罰力度,並明確證券民事賠償中的損失計算方法,以增強退市責任追究制的威懾力。同時,可以考慮提高證券行政罰款處罰數額,利用罰沒收入設立投資者保護和賠償基金,還需進一步研究保薦人賠償、集體訴訟等投資者保護機制,加大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以最大限度地杜絕因退市而侵害投資者利益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