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疑問
一、為銀行亂收費開綠燈?
此番公佈的《辦法》共七章39條款。其中,頗受關注的是第二章關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以及第三章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方面的內容。這意味著,今後凡是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除此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辦法》中提出的政府定價、指導價範圍太窄,政府對於銀行收費的干預、監管力度還太小;而在市場調節價方面,給予銀行自由調節空間過大。
律師董正偉指出,徵求意見稿實際上是對銀行服務收費實行“報備制”,相較此前一些法律人士期待的“審批制”,監管力度太小了。董正偉指出,《辦法》並不能解決社會公眾長期質疑的銀行收費亂象;所謂“報告”“明碼標價”反而從法律上為銀行收費開綠燈,為收費合法化提供依據。
二、不該收費項目為何不明確?
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鄭緒華律師説,《辦法》未規定商業銀行實行市場價時應遵守的必要性原則,即明確界定哪些服務項目屬於不應該收費範疇,這樣在執行階段,容易給商業銀行“可乘之機”,以實行市場價格的名義將很多本不該收費的項目變得合法化。
三、減免收費為何沒規定?
接受採訪的消費者和專業人士普遍反映,《辦法》缺乏如何減免收費的規定。消費者劉威先生擔心,在政府定價和指導價尚未出臺前,銀行可能會出臺很多實行市場價格的服務項目,或者將原來不收費的項目“改頭換面”繼續收費。
四、如何增強消費者話語權?
《辦法》僅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制定上提及要徵求消費者意見;而對於銀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場調節價,未提及與金融消費者商量或徵求消費者意見。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指出,一些銀行在一些服務收費上“漫天要價”,與一直以來消費者在銀行服務價格制定上缺乏話語權不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