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錫軍:銀行收費管理重在規範透明

2012-02-10 13:28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范樂

  近日,銀監會發佈《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全面部署開展銀行業系統“不規範經營”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糾正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問題。對此,業內專家表示,銀監會進一步加大不合理收費項目的清理力度,逐步規範商業銀行服務收費行為,有助於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更好地促進我國銀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有專家指出,應理性看待商業銀行收費問題。我國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有其合理性,商業銀行服務收費能鼓勵商業銀行積極改革創新,豐富銀行服務的品種,提高服務品質和水準。在日益嚴峻的競爭形勢下,為了穩定和提高自己的利潤水準和盈利能力,國內商業銀行通過增加服務收費引導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增強銀行綜合實力,拓展銀行業務領域,來應對國際知名外資銀行的衝擊,提升國內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

  但是,一段時間以來,一些銀行以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和不合理收費為主要形式的不規範經營問題日益突出,引起了社會熱議和廣泛關注。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了貸款附加不合理條件、收費管理不夠規範等現象,顯然嚴重損害了銀行聲譽,削弱了銀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降低了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

  據上海銀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去年二季度受理各類銀行業客戶投訴諮詢事項1276件,環比下降4.9個百分點,但投訴熱點依然集中在信用卡、代理保險、存貸款、銀行收費等方面。按投訴內容的性質分類,反映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服務糾紛類的佔比91.14%,主要集中在信用卡、代理保險、存貸款、銀行收費等方面,佔比分別為24.88%、11.82%、14.91%和11.75%。業內分析人士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確實應該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規範經營行為,監管機構尤其應重點加強對貸款融資和各項收費業務的管理,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的不同行銷、定價程式,禁止以貸收費,混淆不同性質的金融服務。

  事實上,監管層一直沒有放鬆對貸款融資和各項收費業務的規範和管理。去年3月14日,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就聯合下發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履行社會責任,免除人民幣個人賬戶的11類34項服務收費。

  此次,銀監會將重點整治“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和不合理收費”行為,主要包括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亂浮利率、一浮到頂,以貸收費、浮利分費,轉嫁成本、增加負擔,違規收費、擅自提價,強制捆綁、不當搭售,高息攬存、借道收息,套餐服務、矇騙客戶八個方面。銀監會還特別強調,不準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不準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不準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對此,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表示,服務收費應合乎質價相符原則,以質定價,不得對未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未給客戶帶來實質性收益、未給客戶提升實質性效率的産品和服務收取費用。

  值得關注的是,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透明度不高,極易引起公眾對銀行的誤解。雖然有關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有履行對客戶明示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等資訊的法律義務,以保障消費者有充分的知情權。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營業網點往往未能嚴格履行該項義務,導致消費者的知情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針對此種現象,銀監會則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制定收費價目名錄,將現行合規的服務收費項目按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類分別梳理排序,逐項列示服務名稱、項目功能、適用客戶、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等內容,並於3月底前在總部網站上統一公佈或印製手冊發佈。從4月1日起,一律按公佈的價目執行收費,任何分支機構不得自行變更。服務價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各項服務必須“明碼標價”,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客戶明確了解服務內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對應的收費標準,確保客戶了解充分資訊,自主選擇。

  “提高收費的透明度,確保客戶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有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指出,通過減少和消除公眾對銀行服務收費的不滿和質疑,將為商業銀行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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