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十年打下的國資監管體制基礎上,“大國資”的監管格局在國資系統內部被不斷強調。據悉,“大國資”成為“十二五”期間國資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總體思路被概括為“大國資、一盤棋”。而在尚未形成有關“大國資”系統、完整的概念表述的時候,面對建立金融國資委、文化國資委的呼聲,“國資委再擴權、確保一個國資委”的構想引發了持續不斷的爭議。
從報道看,一個似乎比較“唬人”的觀點是,截至今年3月,歸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央企僅115家;另有多個中央部委的6000多家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化經營的國有資産,以及中央所屬的金融類資産,均不在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之內。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國資委管不了全部央企”。這個結論,未免對中央企業改革和國資委成立的歷史背景太隔膜了。
在上世紀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國有企業遭受了巨大衝擊,特別是中央大型企業經營困難、效益低下甚至瀕臨倒閉,大批職工面臨著失業下崗的窘狀。進入九十年代後,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大型企業如何擺脫困境成為改革的重要任務。國務院確定了“中央大型重點企業三年脫困”的目標。後來經過全力推進改革,包括大批職工轉崗下崗,企業兼併重組改制等,終於完成了三年脫困任務。中央大型企業最終有191家。按照中央對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精神,為了管理好國有大型企業,專司國家出資人的職能,于2003年4月成立了國資委,直接管理191家被習慣稱作央企的國有大型企業。按國企從競爭性領域逐步退出的要求,再經過重組兼併,剩下現在的115家企業。
這就是説,國務院國資委僅監管115家央企,完全符合中央“抓大放小”、國企逐步從競爭性領域退出的改革方向與要求。“抓大放小”的所謂“抓大”,就是中央即國資委集中精力管好這115家大型央企;“放小”,就是對於地方政府中小型國企由地方管理,中央各部門的中小型國企由各部門管理,逐步收縮國有企業戰線和領域也是改革的方向。即: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從競爭性領域退出,讓渡給市場化程度更高的民企,國有企業集中做好事關國計民生、國家經濟命脈的行業領域。
需要説明的是,國有金融企業之所以沒有納入到國資委行使出資人權力,是因為金融企業是個特殊的高風險行業。我國的國有金融企業一直處於嚴格監管和管理之下,中央對金融的把控始終是格外嚴格的。目前的國有金融企業出資人是很明確的,即財政部和中金公司。如果想集中管理出資的話,財政部完全可以賦予中金公司代為履行金融國資委的職能,既不必新成立什麼金融國資委,又不必納入到國務院國資委之中。
對於國有企業的管理一定要處理好兩個字的關係,即管和放的關係。動輒習慣於使用“管”字或者“管多管少”是指令性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習慣思維。現在,國企特別是中央企業,大部分都已改制上市,企業已經是獨立的法人,按理説不應該再有婆婆。企業唯一接受的應該是股東行使的權力。企業合法經營,給股東以最大回報,股東大會給管理層確定經營目標任務,監督企業防止侵犯股東利益。
筆者認同必堅持統一的國資監管體系和多元化的出資格局才是國資監管改革的正確思路的觀點。從國務院機構改革以放權為核心的宗旨來説,向市場放權是最重要的內容,包括將國企經過改制上市等徹底放給市場。國企改革的方向和重點,是儘量通過改革將國企重組徹底放給市場,通過股票全流通,將國有股份出售給投資者,收縮國有企業包括央企以及具體涉足的領域。如果國資監管依然還是習慣於拿一個“管”字思維,在管多管少上爭權,那豈不是有悖于向市場放權的改革思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