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8〕第5號
經中國人民銀行2007年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以下15項規章自即日起廢止。
一、《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銀發〔1992〕221號文印發)
二、《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4〕37號文印發)
三、《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銀發〔1994〕316號文印發)
四、《中外合資投資銀行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5〕211號文印發)
五、《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銀發〔1995〕261號文印發)
六、《中國人民銀行金銀收購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6〕374號文印發)
七、《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銀發〔1997〕121號文印發)
八、《關於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違反金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的暫行規定》(銀發〔1997〕167號文印發)
九、《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銀發〔1997〕264號文印發)
十、《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銀發〔1997〕513號文印發)
十一、《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銀發〔1998〕49號文印發)
十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銀發〔1998〕61號文印發)
十三、《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銀發〔1999〕302號文印發)
十四、《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5號發佈)
十五、《中國人民銀行遠期結售匯業務暫行管理辦法》(銀發〔1997〕26號文印發)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