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5號

2009-03-23 09:59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編輯:張方翼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9〕第5號

  為拓寬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的投資渠道,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佈)等有關規定,現就基金管理公司為開展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債券賬戶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時,應為各特定資産管理組合分別開立單獨的專用債券賬戶。賬戶名稱為“基金管理公司名稱—託管人名稱—組合名稱”。

  二、特定資産管理組合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通過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三、特定資産管理組合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其資産託管人應以特定資産管理組合名義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賬戶,資産管理人可以特定資産管理組合名義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申請辦理債券交易聯網手續。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産管理人與資産託管人的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複印件)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二)資産管理人的特定資産管理業務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資産委託人、資産管理人、資産託管人簽訂的資産管理合同(複印件);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資産管理合同備案無異議函(複印件);

  (五)中央結算公司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資産管理人和資産託管人應對各自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四、特定資産管理組合通過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資産管理人應與結算代理人簽訂債券結算代理協議,有關業務比照金融機構法人辦理。

  結算代理人應代理特定資産管理組合向中央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賬戶。申請時除提交本公告第三條要求的材料外,還應提交資産管理人與結算代理人簽訂的債券結算代理協議(複印件)。

  五、中央結算公司和交易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按規定的程式辦理債券賬戶的開戶手續和交易聯網手續。

  六、特定資産管理組合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其資産託管人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8]第3號的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備案材料如下:

  (一)本公告第三條(一)至(四)項要求的材料;

  (二)交易中心出具的聯網通知書(若有);

  (三)中央結算公司出具的開戶通知書;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特定資産管理組合通過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結算代理人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8]第3號的有關規定備案。備案時除提交本公告第六條要求的材料外,還應提交資産管理人與結算代理人簽訂的債券結算代理協議(複印件)。

  八、特定資産管理組合的管理人、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發生變更時,相關當事人應及時與交易中心及中央結算公司聯繫,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並應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根據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8〕第3號的有關規定備案。

  特定資産管理合同終止時,特定資産管理組合的管理人、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應及時與交易中心及中央結算公司聯繫,辦理相應的登出手續,並應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8〕第3號的有關規定備案。

  九、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債券賬戶相互之間不得進行債券交易。

  十、基金管理公司應對各特定資産管理專用債券賬戶進行單獨管理,不得挪用其管理的特定資産管理專用債券賬戶的債券。

  十一、資産管理人、資産託管人及結算代理人在開展特定資産管理業務的債券交易、結算等相關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管理規定。

  十二、交易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本公告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施行,切實做好特定資産管理專用債券賬戶開立的相關工作。

  交易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做好特定資産管理專用債券賬戶交易、結算的日常監測工作,遇到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十三、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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