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制辦昨天在其官網發布《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根據草案,在河湖禁止水域或者區域遊泳、滑冰或者開展其他水上活動的個人將被處以最高500元的罰款。
北京匯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曉東表示,這是在相關法規中首個明確“野泳”者為違法主體的法條。此前的《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中的相關規定,都是針對破壞水源地水體,以及損壞公私財物和阻止執行公務作出的處罰規定。
草案規定了在河湖管理范圍內禁止的十四類行為,包括建設與河湖保護管理無關的建築物;開辦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攤點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放養家畜、家禽、洗刷車輛、衣物和其他器具;毒魚、炸魚、電魚、設置攔河漁具,使用對河湖水體有害的魚藥和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等。
草案規定,利用河湖開辦旅遊項目或者從事其他利用活動的,應當保證河湖工程、河湖生態環境、河湖水體、河湖水質的安全。旅遊項目和規模實行總量控制。開展水上旅遊項目或者其他利用活動的,不得使用以柴油、汽油為動力的遊船。在河湖禁止水域或者區域遊泳、滑冰或者開展其他水上活動的,有組織進行的,對組織者或者責任人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組織或者個人的,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還規定,向路邊雨水口、雨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或者傾倒污水、污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