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時對自費項目心中有數,謹防旅行社“臨行安排”……記者7月31日從天津市旅遊局獲悉,針對近期發生的在旅遊途中強迫遊客參加另行付費遊覽項目而侵害旅客權益的案例,國家旅遊局發出警示,在旅遊中廣大旅客要向“變相”的另行付費遊覽項目堅決說“不”,並採取切實合理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天津市旅遊部門也提醒廣大市民: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要對另行付費的項目明確約定;合同中應明確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名稱和價格,並標明旅遊者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對旅行社單方面提出的“臨時安排”、“由地接社或導遊相機處理”等含混用語,旅遊者須謹慎;旅行社及其導遊和領隊人員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參加需另付費的遊覽項目,旅遊者有權拒絕參加需另付費的項目;如旅行社及其導遊和領隊人員因旅遊者拒絕參加需要其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而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旅遊者可向旅遊目的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立即制止導遊的行為;也可在結束旅遊活動後,向組團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要求賠償。(記者 趙賢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