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禁隨意調整 禁止在核心區和緩衝區開發

時間:2011-05-25 08:2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近年來,涉及自然保護區的能源、資源、交通、等開發建設活動日益增多。自然保護區調整有哪些規定?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又該怎樣約束?日前,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李幹傑進行了解讀。

  不合理開發建設削弱保護區功能

  李幹傑說,近年來,我國自然保護區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加速推進,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活動日益增多,不合理的開發建設活動削弱了保護區的功能,降低了保護區的價值;自然保護區管護設施建設滯後,日常的保護、管理和運行維護費用尚未完全落實,管理水平和保護效果受到影響;很多保護區設立後,由于採取更為嚴格的保護措施,給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一定影響,保護區與社區矛盾有加劇的趨勢;一些珍稀瀕危特有物種及其棲息地和生態重要區域尚未建立保護區進行保護,海洋和草原類型保護區的規模落後于保護需求,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結構和布局不盡合理;一些地方片面認為建立自然保護區會影響和限制地方發展,建立保護區的積極性不高。

  保護區建立後原則上五年內不調整

  李幹傑說,為防止一些地方隨意調整自然保護區而損害其功能,國家明確要求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自然保護區的性質、范圍和功能分區,不得隨意撤銷已批準建立的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自批準建立或調整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在調整時要從嚴控制縮小保護區及其核心區、緩衝區的范圍,確保自然保護區功能不發生改變。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要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環境保護部和相關部門備案。也就是說,無論是縣級、市級還是省級自然保護區,調整都要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此外,嚴格限制涉及保護區的開發建設活動,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開展任何形式的開發建設活動;涉及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對項目可能造成的對保護區功能和保護對象的影響作出預測,並提出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對于未按規定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和建設單位,暫停審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並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風景名勝區不應與保護區交叉重疊

  李幹傑說,我國除了自然保護區外,還建立了很多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等,有些園區之間交叉重疊,一個區域挂多個牌子的情況不少,造成實際管理上的混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設立其他類型保護區域,原則上不得與自然保護區范圍交叉重疊;已經存在交叉重疊的,對交叉重疊區域要從嚴管理。從嚴管理就是要按照自然保護區的規定管理,因為自然保護區的要求是最嚴的。

  設立保護區對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一些影響,該採取什麼對策呢?李幹傑說,一是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機制。綜合考慮自然保護區功能定位和權屬等特點,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當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對保護區內野生動物對居民造成損害的,應給予補償。二是建立當地居民參加的自然保護區共管機制。吸收當地居民參加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既增加保護的力量,又增加老百姓的收入。

  【鏈 接】

  目前,全國已建立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2588處,總面積149萬平方公里,佔陸地國土面積的14.9%。我國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絕大多數國家重點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和自然遺跡都在自然保護區內得到保護。

編輯:王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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