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老人收取“老人費”、“導遊也是向錢看的”、“半夜敲門強制收費”……海南旅遊業的黑幕頻頻充實著各大媒體地版面,作為全國甚至全世界知名的旅遊勝地,海南正在大力建設國際旅遊島,要打造好這一名片,其旅遊環境急需改善。
隨著海南旅遊業的不斷發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對導遊人員的處罰已明顯過輕,對導遊人員起不到應有的懲戒作用。11月23日,記者從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上獲悉,海南省旅遊委起草《海南省導遊人員管理規定(草案)》提請審議(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提高了對違規導遊的處罰力度。
近些年,海南省出現了諸如轉讓、出租、出借導遊證以及“胡編亂導”誤導旅遊者消費等新型違規行為,但因法規缺乏相應規定,導致類似行為日益泛濫。該《規定》提高了對違規導遊的處罰力度,凡事出現類似情為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扣導遊證3至6個月直至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
此外,《規定》還強化了旅行社的管理責任,對導遊人員嚴重的違規行為,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此來督促旅行社加強對導遊人員的管理,不斷提高導遊人員服務質量和水平。
在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海南旅遊也需要整個導遊隊伍能提高自身素質。因此,《規定》中適當提高了導遊人員的準入門檻,規定具有大專或者旅遊專業學校中專以上學歷的方可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
另一方面,由《規定》還就導遊人員的勞動報酬問題做了重點關注,其中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聘用導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向其支付合理的勞動報酬”。;下款還要求旅行社依法為所聘導遊人員繳納社會保險。這一規定希望通過完善導遊人員的收入分配體係,提高導遊的福利待遇,來遏制導遊因經濟利益的驅使而宰客的猖獗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