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霸王條款到頭了! 濰坊旅行社:尚未接通知

時間:2010-11-04 08:02   來源:濰坊晚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遊糾紛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支持旅遊者主張霸王條款無效,第一次提出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保護,遊客私自脫團損失自擔等各項條文。該《規定》11月1日起實施,山東省濰坊市多家旅行社均表示目前還沒有接到旅遊部門的有關通知,但均稱此《規定》的出臺,對不符合行業規范的行為有一定打擊,對正規旅行社來說,沒有任何影響。山東省濰坊市旅遊局相關人士表示,司法規定讓旅遊者、旅行社責任更明確,將進一步規范旅遊市場。

  市民 不再一味忍受霸王條款

  近年來消費者的消費觀念日趨成熟,然而新的旅行消費陷阱、旅行社霸王條款經常讓人防不勝防,山東省濰坊市不少跟團外出旅行的市民,都遭遇過五花八門的霸王條款。

  “有了司法保護後,我們以後旅遊報團更加安心了,也不再擔心到底會不會遭受強制購物的霸王條款了。”談起強制購物的霸王條款,家住櫻園小區的王先生有些無奈,雖然自己沒有經歷過,但卻經歷了“擦邊”的事。今年十一黃金周王先生要和兒子去九寨溝旅行,本來是3500元,旅行社竟問自己的兒子是‘90後’麼?王先生回答是“90後”後,結果享受到了多交100元的“待遇”。

  “這個年齡段的人群並不是旅行團能期待盈利的目標人群,他們獨立、不太容易被‘忽悠’,在景區很少會出錢買協議店的東西。”濰坊陽光國際旅行社的相關負責人透露,除了“80”、“90”後的年輕人外,一些不正規的旅行社,也會對老人、兒童和教師有相應的加價,“雖然報團時明確表示沒有購物,不強迫消費,但如果全是沒有消費能力的老人團、兒童團,一些以吃回扣等方式獲取利益的低價團就無利益可賺。”

  除此之外,一些旅行社在發團時,經常以“團遊僅安排較少次數指定購物”的模糊購物概念等各類霸王條款,由于之前相關法規並無硬性規定,所以無法判定旅行社是否違規。而如今,這一切將得到規范,有了司法保護後,市民報團旅行也更加安心。

  旅行社 打擊行業內不規范行為

  11月2日,記者就此採訪了濰坊陽光國際旅行社、濰坊希望旅行社和山東嘉華文化國際旅行社濰坊分公司三家大型旅行社。除濰坊陽光國際旅行社已將《規定》下發員工學習外,另外兩家旅行社目前還不知道該《規定》,並且也未接到相關部門通知。但三家旅行社均表示,此《規定》的出臺,對不符合行業規范的行為有一定打擊,但對正規旅行社來說,沒有任何影響。

  “這些都是一個正規的旅行社必須做的事。”濰坊陽光國際旅行社相關負責人表示,從《規定》出臺首日,就已經從網上下載並打印後,讓員工人手一份進行學習。對于此司法解釋明確支持旅遊者主張霸王條款無效,該負責人表示,對正規大型旅行社來說,是一件好事,為旅遊市場營造了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使了旅遊市場更加規范。

  對于該《規定》,濰坊希望旅行社和山東嘉華文化國際旅行社濰坊分公司的工作人員稱,目前還沒有看到,但均表示,對其沒有什麼影響。“現在純玩團和購物團,旅行社規定的很明確了,遊客可以根據自己需要進行選擇,購物團肯定價格低一些。”濰坊希望旅行社工作人員稱,正規旅行社不存在霸王條款,打擊的只是一些不正規旅行社。

  在《規定》中,記者還看到不少有利于旅行社的條文,其中一條關于“遊客私自脫團損失自擔”,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在此《規定》實施之前,濰坊市多數旅行社就已經在自家合同規定中有此規定了,而如今更是有了司法解釋明確支持。

  “在發團前都會和遊客簽訂合同,合同中也會規定如因遊客私自脫團導致的損失由遊客自己承擔。”山東嘉華文化國際旅行社濰坊分公司工作人員提醒,脫團不僅要寫申請,還要繳納脫團費,如今遊客私自脫團損失自擔更是有了司法解釋明確支持,因此遊客盡量不要脫團,以免引起不必要麻煩。

  旅遊局 規范旅行社和旅遊者利益

  “《規定》的出臺對于進一步規范旅遊市場,規范旅行社和旅遊者的利益關係非常有借鑒作用。”濰坊市旅遊局副局長井光國對記者說。

  井光國表示,《規定》保護了旅遊者的權益。對于經營者和旅遊者之間不平等的霸王條款,司法解釋明確,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法院應予支持。“這樣以後旅遊者在旅遊的過程中遇到霸王條款,和旅行社打官司的時候,會得到更好的保護。”井光國如是說。

  “除了對旅遊者進行保護外,還對旅行社的權益進行了保護。”井光國對記者說,司法解釋規定,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為旅遊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遊者請求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但四情形除外:損失是由于旅遊者未聽從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失是由于旅遊者過錯造成的;損失由于物品自然屬性造成的,“以前旅遊者在外出遊玩的過程中,出了事故,有時候不是旅行社的責任,但是旅遊者卻賴到了旅行社的頭上。這個時候,為了自己的聲譽,旅行社只能對旅遊者進行賠償。通過這個《規定》,以後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雙方都不能抵賴。”

  採訪的最後,井光國表示,《規定》還為管理者提供了依據,在處理一些旅遊者和旅行社的糾紛時,可以參照,做出最明確的處理。(張蓓 王凱)

編輯:王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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