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維權看不透的“風景”

時間:2011-03-14 15:55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資料圖片)

  近年來,隨著旅遊業發展,出遊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旅遊中也難免會出現糾紛。但是,多數人合理維權的同時,近兩年,也開始出現不了解合同內容、過度維權等現象。

  而江門市旅遊質監管理所、旅行社、景點方面反映,過度維權對雙方都不利,簽訂書面合同是旅遊前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遊客要對合同條款仔細琢磨。

  案例一

  出遊前退團團費被扣近兩千

  去年3月中旬,市民周某與同事一起報名參加臺灣遊,時間5天,定于4月21日出發,每人團費2799元。但是,在臨出發前,周某突然生病。一直到出發前一天,即4月20日上午,周某看自己實在沒有辦法隨團出遊,于是要求退團。旅行社經過研究,同意她退團,但是,要扣除她所繳納團費中的1920元。周某覺得自己已提前一天退團了,機票、酒店的預訂均可提前退掉,旅行社卻要扣這麼多團費,不合理,沒有依據,因此向監管部門投訴,要求旅行社退還1920元。

  而旅行社方面則解釋稱,機票和酒店住宿已經提前預付了定金,而周又是在出發前一天才退團,造成該社無法再收其他客人來替換,按照合同要扣除已經產生的業務損失費以及違約金。包括機票定金500元、酒店定金850元,入臺證費用150元,按照合同出發前7~1天退團,要扣除團費的15%作為違約金。因此,幾項合計為1920元。

  據旅遊質監管理所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遊客報名參加旅行社組織旅遊因故不能出遊,需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天以上,扣除總團費的10%;出發前6∼4天,扣除總團費的20%;出發前3∼1天,扣除總團費的50%;出發當天,扣除總團費的80%。如果遊客報名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遊,旅客退團除支付已發生的業務損失費用,並按以下標準支付違約金,若未確定出團日期的,不超過人民幣200元;已確定出團日期的:出發前7∼1天,扣除團費總額15%;出發當天,扣除團費總額20%。因此,旅行社扣除周某的團費是合理的。

  點評

  出遊前簽合同

  應細看各條款

  簽訂書面合同是旅遊前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遊客要對合同條款仔細琢磨: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都要約定清楚;對吃、住、行、遊、購、娛六大方面其中的細節,如:住宿標準、旅遊路線、景點安排、飲食、接送服務等以及可能出現的情況都要作出明確而具體的約定;對于模糊不清、表述不明的條款要在補充約定中注明其真實意思。不要一味地考慮價格因素,以免發生糾紛後難以維權。

  案例二

  未能順利住酒店索賠萬元

  市民陳先生通過旅行社在香港訂了酒店,但是,因為他提前到達酒店,發現酒店還沒有安排好住宿,他因此拒絕入住該酒店,並向旅行社索賠1萬元的精神損失費。旅客和旅行社經過多次協商未果,最後鬧上法庭。

  投訴:

  提前到酒店發現沒登記資料

  去年7月份,市民陳先生投訴江門一家旅行社,稱在香港遊輪兩日一夜遊時,要求該社幫其在香港酒店預訂一間房,結果交了訂金卻無法入住而流浪街頭,回來後他提出旅行社賠償一萬元精神損失;旅行社方面則表示沒有過錯,是遊客拒絕入住。

  據陳先生反映,當時,他們一共4個人報名準備在香港兩日一夜遊,所以跟旅行社訂酒店,錢都交了750元的訂房費。過關前,旅行社發了酒店名稱、房號等信息給他。但是,陳先生到了酒店後,咨詢酒店後,發現竟然沒有他的資料。

  回到江門後,陳先生找到旅行社,要求退回4個人的費用,並賠償每人1萬元的精神損失費。雙方沒能達成一致,于是,陳先生多日奔走在消委會、旅遊局等處投訴。

  記者從旅行社方面了解到,陳先生是當天上午9時多到了酒店,按照酒店行業的慣例,房客在中午12時以後才退房,當時,酒店有客人沒退房,可能是這個原因導致當時沒有陳先生的登記資料。

  而陳先生在發現酒店沒有他的登記資料後,就打電話給旅行社,旅行社第一時間跟蹤處理,當天11時03分,就辦好手續讓他入住了。但是,陳先生卻拒絕入住。

  江門市旅遊質監管理所負責人介紹說,根據他們從香港方面調查取證,是陳先生自己拒絕入住。“旅行社在酒店安排方面確實存在不足之處,陳先生有要求處理,”他說,“但是,他卻提出了過度的要求,導致最後形成了維權過度,他的無理主張肯定得不到支持。”

  點評

  維權應有

  相關依據

  消費者依法維權是合理的,但是要警惕的是,維權時應對自己負責,若採用過激行為而擴大的損失是不會得到賠償的。

  “投訴人要維護合法權益,一是投訴人對于投訴事項要能提供有效證據。二是提出的賠償要求要合理,”“比如說案例中要求10000元金額的賠償,根據相關法規和合同,就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所以,也不會得到支持。”有關人士表示。

編輯:王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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