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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向臺"高院"抗告成功 押不押扁地院今裁定

時間:2008-12-18 08:55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18日電 陳水扁起訴後當庭獲釋,特偵組昨天抗告成功。臺灣“高等法院”認為陳水扁為求有利判決,仍有可能勾串證人,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由周佔春審判長組成的合議庭重新裁定。地院今天將傳喚陳水扁到庭,決定是否羈押他。

  臺灣《聯合報》報道,“高院”裁定指出,扁案中的同案被告,與扁多有隸屬關係;證人則有企業界人士,昔日多方逢迎或與陳水扁間有相當程度的交情。雖然證人與同案被告在偵查中已具結證言,審判階段仍必須接受交互詰問。

  “高院”昨天連夜將裁定書及卷證送回臺北地院,因時間緊迫,北院合議庭以電話通知阿扁今天務必到庭。地院更裁結果有三種可能:維持無保釋放、交保或羈押。不過,按過去案例,合議庭很少會“自打嘴巴”。

  “高院”昨天中午抽籤由法官郭豫珍負責審理特偵組的抗告案,她與審判長林煌儀、陪席法官吳淑惠評議後,在傍晚就作出“撤銷發回”決定。

  “高院”首先敘明,羈押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與湮滅、偽變造證據”,除確認被告能到場,還避免因證據隱滅,難以發現真實。

  接著,援引修正的刑訴法“交互詰問制度”及大法官釋字五八二號解釋,強調共同被告、證人在審判期間仍須踐行詰問程式;換句話説,不是檢方偵查時已訊問的相關證人、共同被告,證詞就沒有再改變、串證的機會。

  “高院”質疑,如果陳水扁于審理期間為求有利判決,在詰問程式前與證人勾串,藉以推翻之前不利的證言,即可能發生隱滅證據情形,妨害法院發現真實。

  裁定指出,縱使證人不一定接受陳水扁的要求而修改證言,但勢必因此造成困擾,甚至於有法律層面的壓力。而被告在審理中必然會行使詰問權,是否仍不具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陳水扁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再審酌餘地。

  對於“高院”的撤銷裁定,特偵組表示尊重、感謝。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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