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雲南省昆明市將開始施行《昆明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條例從醞釀到出臺,因將輿論監督和行政問責納入其中,從以往的文件支援轉到立法保障,從而備受社會關注。
條例通過法規的形式保障媒體的輿論監督,被很多人士認為是全國首例,乃“破冰”之舉。有專家認為,與很多地方對於輿論監督的躲、妨、阻、封相比,昆明的做法無疑具有進步意義。但是,“破冰”之後,依然還有很多工作要做,路途依然漫長。
在近日發佈並將於2010年元旦起開始正式實施的《昆明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中,有兩處備受矚目。
一處是條例第22條:新聞媒體有權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輿論監督。
目前,新聞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時經常面臨各種阻力和障礙。就在此時,昆明對輿論監督從立法上給予支援,無疑讓社會尤其是媒體從業者為之一振。
而另一處則是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了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進行行政問責的幾種情形,包括發現本單位人員涉嫌職務犯罪不查處、不移送或者隱瞞不報;干擾、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對舉報不受理、不處理、不保密或打擊報復;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有關材料和情況等八種情形。出現這些情形,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問責。
2008年至今,昆明總共問責了六百餘人,如此大面積的問責全國罕見。昆明的行政問責一直備受全國的關注,此次通過立法對行政問責給予支援,也是條例的一個亮點。以至於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俊斌在發佈條例當天的介紹中,專門重點提出了這一處內容。王俊斌介紹説:“將具有昆明特色和較大影響的‘問責’制度納入了地方法規追究的內容!”
立法支援行政問責條款應該更加細化
條例發佈後,很多人認為,昆明將輿論監督和行政問責納入地方法規,通過立法的方式來加以支援,是為全國之先,屬破冰之舉!
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一位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實際上這種説法不太正確。條例將以上兩方面內容納入地方法規,也借鑒和學習過其他地方的做法。在國內,昆明並不是第一個將以上兩方面內容納入地方法規的地方。他表示,把輿論監督和行政問責納入條例之中,實際是參考了憲法、刑法以及《昆明市領導幹部問責辦法》等法律和相關制度,結合昆明實際,把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機制以法規的形式體現出來。
王俊斌在條例發佈當天也介紹,條例是堅持“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則而制定。
而有關專家則認為,雖然條例中規定了八種情形可以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但是,由於沒有一個細化的標準,條例真正實施起來,彈性依然很大,並不能很快就達到民眾的期望。而且,條例對於被問責官員的聽證權、官員違反規定達到何種程度被問責均無體現,其實施之後,如果沒有一個細則,則問責的輕重、範圍依然不得不根據領導的批示等來確定,這就很難實現將行政問責納入條例的初衷。因為很多地方的行政問責,實際還是以領導的重視程度和民意等來進行的,有時候官員犯錯的事情不大,但被社會廣泛關注或者經領導批示後,就會受到比較重的處分;而沒被領導和社會輿論關注的,則往往會被從輕處分。
條例只是邁出一步輿論監督路還很長
昆明發佈的條例最受關注的是納入了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同時還在法律責任中明確了干擾、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將被問責。
這個規定一齣現在條例草案中,就引來了眾多關注和歡呼,“以後出去採訪,我們腰板可以直起來了!”昆明本地一家報紙的記者如是説。
雲南民族大學教授肖建華認為,昆明將輿論監督納入法規進行保護,這是一種觀念創新。而保障輿論監督被列入地方性法規,對政府部門來説,其權力的運作將會受到更廣泛、更嚴格的約束和監督,這是有利於法治政府建設的;對於公民而言,則意味著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將得到更好的實現。從這一點來説,昆明此舉無疑是值得肯定的。
而雲南律師段志恒則提出,從操作上看,條例還需要進一步細化。條例把輿論監督與新聞監督等同起來,容易産生混淆。新聞監督不完全等於輿論監督,在立法時應該把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與其他方式的輿論監督進行區分。而輿論監督是新聞媒體的一個基本權利和職責,地方性法規可以鼓勵和支援新聞媒體監督,但不能要求新聞媒體“應當”監督。而且,條例規定對干擾、阻礙媒體輿論監督者進行問責,那麼,怎樣才算是干擾、阻礙媒體監督?是推託採訪、回避採訪、拒絕採訪、阻止採訪,還是暴力妨礙採訪?條例應該有細化的規定,根據具體的情形來實施問責,而不是籠統地冠之以“干擾、阻礙”。
本報記者長期在昆明從事新聞報道,雖然沒遇到過比較極端的“干擾、阻礙採訪”,但是,昆明的一些部門對於採訪要求,以“拖”字訣來進行週旋,記者卻也頻頻遇到。聯繫採訪的時候,一些單位稱要向領導彙報,要發採訪函,讓記者等電話,一個採訪有時候拖半個月都沒安排,早過了新聞的時效性。
而據記者了解,地方立法保障輿論監督,昆明確實不是全國最先,亦不能算“破冰之舉”。2003年,福建省制定的《福建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就明確支援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深圳市2004年出臺的《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也有類似的條款。
“立法固然重要,但是,執行才是關鍵!”段志恒説,除了細化和完善條例中的相關條款,更重要的是看今後的執行。在“破冰”之後,媒體的輿論監督權要真正得到保障,依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需要媒體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來實現。(記者 儲皖中 實習生 施懷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