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在北京、山東、湖北、內蒙等東、中、西10省(區、市)調研發現,作為中央政府推進住房保障的重要舉措之一,已經走過11年曆史的經濟適用房,仍然面臨著分配管理問題頻出、百姓無奈棄購、地方政府缺乏建設積極性“三重尷尬”,並已成為影響民生和關係社會和諧的重大課題,經適房制度改革及相關法制環境的規範完善必須及早提上議事日程。
分配管理問題頻出 百姓棄購原因有三
經適房制度實施多年來,屢屢陷入尷尬境地,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仍是分配管理環節頻頻出現問題;與此同時,隨著各地經濟適用房建設規模加大,不少地區紛紛出現苦等經適房多年的老百姓無奈棄購經適房的“奇怪”現象,這一現象成為經適房被詬病的另一大主因。
今年6月12日,位於武漢市武昌中心城區的余家頭小區三期經適房電腦搖號結果出爐,6個資格證號碼相連的申購戶竟全部搖中。武漢市對此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六連號”事件係社會仲介人員與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利用經適房搖號進行舞弊、涉嫌經濟犯罪的一起嚴重違法案件,六名連號申購戶材料造假,本身並不符合經適房申購條件。
而在此之前,濟南陽光舜城出現近30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呼和浩特首個經濟適用房項目草原明珠小區內不乏開著奧迪寶馬等高檔小車的購房戶;凡此種種,讓人們對經適房分配管理心生疑惑。
一方面是不符合條件的申購者頻頻買走經適房,另一方面,不少老百姓在辛辛苦苦搖中經適房後,卻不得不無奈地放棄選房資格。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房位置偏僻、生活配套條件差使得不少購房者忍痛棄購。日照市早年規劃建設的700套經適房,因為這一原因4年的時間也未能售完。國家規定的經適房面積小、戶型差是造成棄購的另一大主因。呼和浩特市房産局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張曉敏介紹説,截至2008年底,呼市32%的經濟適用房處於空置狀態,這其中80%是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
此外,經適房難以申請到貸款也導致了部分百姓棄購,這一點在西部地區尤其突出。張曉敏介紹説:“根據呼和浩特市政府的規定,購買經適房的住戶戶均月收入必須在930元以下,但銀行部門要求申請按揭貸款的戶均月收入超過2000元,這就出現了符合購買經適房條件的人申請不到貸款、能夠申請到貸款的人又不符合經適房購買條件的兩難選擇。”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這一情況也十分突出。
地方政府缺乏積極性 經適房建設進度打折
即便是經適房出現“分配和棄購”兩大焦點問題,但經適房制度仍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出了貢獻。去年12月,國辦發佈131號文件,要求各地從實際情況出發增加經適房建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也明確提出,2009年至2011年三年間增加400多萬套經適房,平均每年新增約130萬套。
然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披露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各地新開工經濟適用房3388萬平方米、48萬套,約佔全年計劃指標的37%。對於經適房建設進度打折,山東省日照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厲建偉認為,經濟適用房從立項、徵地、拆遷、規劃到開工,正常程式走下來,少則半年,多則一年甚至更長;去年下半年房地産市場出現回調,不少地方經濟適用房用地紛紛“流拍”,是今年經適房開工進度緩慢的客觀原因。
但他同時認為,去年金融危機以來,不少地方在財政吃緊的情況下,更多選擇將土地用於招拍挂換取鉅額土地收益,而不願意將土地劃撥用於經適房建設,也是造成今年經適房開工進步緩慢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依賴性越大,經濟適用房建設面臨的“體制性障礙”也就越大。
鄂爾多斯市房管局局長趙敏認為,與廉租房建設享有中央財政補貼、相關部門嚴格督查相比,經適房建設既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上級有關部門對此也缺乏有力的“硬約束”,不少地方政府特別是財政狀況較差的地方在經適房建設上缺乏應有的動力與壓力。
三點建議推進經適房改革
事實上,自去年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明確三年經適房建設目標以來,不少地方也都制訂了相應的建設規劃,青島、呼和浩特等部分城市甚至還將其作為頭號“民生工程”實施。採訪中,厲建偉、張曉敏、趙敏等專業人士認為,儘管當前對於經適房的存廢存在較大爭議,但無論中央還是地方,已經制訂的目標就是對百姓最大的承諾,必須保質保量地完成;與此同時,國家和地方應從以下方面推進經適房制度改革。
第一,在建設供應環節,針對當前各地普遍反映的60平方米既不利於房屋規劃設計、同時也難以滿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家庭居住的實際情況,國家應提高經適房面積標準和浮動範圍,允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經濟適用房面積。
針對不少地方集中建設的經適房因位置偏僻、配套條件太差而被棄購的情況,積極推廣青島、鄂爾多斯等地實行的在商品房小區中配建經濟適用房的做法,或者在中小城市推廣日照實行經適房貨幣化補貼的做法,把購房主動權交給購房者。
第二,在分配管理環節,針對呼和浩特、鄂爾多斯等地反應的經適房申購戶因無法辦理貸款無奈棄購經適房的情況,建議協調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拿出相應的措施。針對分配管理中出現的造假違規現象,除加強對有關部門的處理外,還應加大對造假申購者的處罰力度,而不是僅僅取消其購房資格。
第三,在加大和保障經適房建設環節,一方面,國家應加快住房保障的立法進程,確保地方政府每年將一定比例的財政收入用於經適房的建設或補貼發放;與此相對應,上級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經適房建設進度的調度和“硬約束”力度,促進經適房建設到位、保障及時。(記者 鄧衛華 任會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