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個公訴科科長的權力
記者 周群峰
一個國家的正常運轉真正依賴的是什麼?答案肯定有很多。但大量基層公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的秉公、無私無疑應是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而在江陰市檢察院公訴科原科長徐志高受賄案中,恰好體現了當這種秉公與無私的稀缺對正常社會秩序所造成的影響。以公訴科為代表的檢察機關的權力,一個突出的特點是“伸縮性”很強,從一定意義上説,它只是個“二傳手”的角色,如果這個“二傳手”角色出現了問題,便很容易對上下游環節帶來連帶影響。
不過,更加黑色幽默的是,徐志高的同事在談起徐案的影響時,提到的卻是“徐志高受到刑事處分,江陰檢察院有很多人會在幾年內失去提先進的資格。”
9月14日,中秋節前一天,在江陰市人民法院巡迴法庭,馬靈再次站在了被告席上。
他的律師姜德明提交了一些從如東法院調取的材料。這些材料與一個叫徐志高的人有關。他把這些材料提交給了江陰市檢察院和江陰市法院。
徐志高是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前檢委會委員、公訴科原科長。2016年5月30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認定徐志高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60萬元。徐服從判決,沒有上訴。
徐志高最大的一筆受賄款,來自於馬靈的商業競爭對手——江陰城鎮開發總公司的老總許才良。在徐志高案審判中,許才良和他的弟弟許仁良以證人身份,證明二人先後送給徐40萬元的事實。
徐志高承認收了許氏兄弟40萬元。在《中國新聞週刊》(微信ID:china-newsweek)拿到的徐志高的相關供述上,他説:“收了40萬,我是認的,但是錢是委託我打理關係的,我也確實去幫他們打理關係。”
徐志高拿這40萬要打理的關係,與馬靈有關。徐志高供述稱,在2013年3月馬靈被拘留之前,許氏兄弟找到他,表明瞭希望讓馬靈入罪的意願,問徐志高怎麼辦。“我説找相關人員了解,調查馬靈涉嫌犯罪的證據。”
隨後,他約了江陰市公安局負責馬靈案的辦案人員吃了頓飯,並買了些香煙給他們,花費大約1萬元。他還找了法院系統負責馬靈案的相關辦案人員。隨著馬靈案的推進,許氏兄弟不斷給徐志高錢,徐也不斷幫許氏兄弟打點。
姜德明向法庭提交的材料顯示,在馬靈案中,很多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都接受了徐志高的吃請送禮,還有很多其他的人員也被徐送過禮或打過招呼。
徐志高的判決書最終認定,徐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對馬靈刑事案件的辦理,為江陰市城鎮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謀取利益,先後四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才良委託其弟許仁良(江陰聖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送的人民幣40萬元。
除了馬靈的案子,徐志高還涉及了另外6起案件。
公訴科長落馬
2015年5月,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馬靈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産10萬元。馬靈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同年9月10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江陰法院重審。
在馬靈被羈押期間,對馬靈提起公訴的江陰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原科長徐志高因受賄落馬。而向徐行賄最大一筆(先後4次共計行賄40萬)的人,是馬靈的商業競爭對手。
《中國新聞週刊》(微信ID:china-newsweek)拿到的一份徐志高案的判決書顯示,徐共涉及的7起案件中,有6起是受賄後替刑事案件當事人“撈取利益”,使其獲得取保候審機會或被輕判,而馬靈案則是反其道而行之。
1985年,20歲的徐志高畢業于江蘇省司法學校,同年7月進入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他從一名書記員做起,後任助理檢察員、檢察員;1997年,32歲的徐志高開始任江陰檢察院起訴科副科長;2001年12月,他任江陰檢察院批捕科科長;2005年3月,徐志高任江陰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從2008年開始,他任江陰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公訴科科長。
在同事李濤的眼中,徐志高業務能力很強,口碑也不錯,“在司法改革創新方面做了很多事情。”
判決書顯示,在2011年-2014年,徐志高利用擔任江陰市人民檢察院監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公訴科科長的職務之便,為行賄者謀取利益,受賄人民幣63萬元、美元5000元,以及價值3.8萬元的江陰華地百貨購物卡。
如東縣法院審判認為,徐志高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徐志高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可以從輕判決。
“替人消災”
在徐志高案中,行賄者多為徐的親友、同學等比較熟悉的人,其訴求多為讓犯罪嫌疑人獲得免於起訴、撤銷起訴或獲取保候審的機會。如今,在徐案的辦理過程中,那些昔日的行賄者紛紛以證人身份出現在法庭中,指正自己的行賄事實和徐志高的受賄經過。
在徐志高涉案的7例受賄事實中,有5例“拿人錢財辦成了事兒”,有1例“撈人失敗”導致自己落馬,另外1例就是馬靈案。
一位接近江陰公安系統的知情者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微信ID:china-newsweek),引發徐志高落馬的是黃建平涉毒案件。2014年7月20日,犯罪嫌疑人黃建平涉嫌藏毒,在取保候審期間,為爭取到緩刑機會,便托中間人向徐志高送5萬元人民幣、5000元購物卡,但最終依然被判實刑。
上述知情者稱,該中間人為徐志高的朋友,在其找徐志高幫忙時,將徐答應幫忙的話給錄了音。“他錄音的目的是向黃建平顯擺自己能力大,找徐志高辦成事了。”
但是,在該案件中,黃建平涉毒且屬於累犯,數罪並罰不適合緩刑。最終,檢察院量刑建議書對其判了實刑。“徐志高的能耐失靈了。”
黃入獄後,認為徐志高受賄卻沒有辦成事,就在南通市通州監獄服刑期間實名舉報徐志高,最終引致徐志高落馬。
關於黃建平案,在徐志高案判決書中有如此描述:黃建平涉嫌毒品犯罪,請錢文霞、蘇建國向徐志高打招呼,錢蘇二人向徐行賄5萬元現金和購物卡。徐志高供述,2014年7月20日,他收受蘇建國給的購物卡,但拒絕收錢。但在其離開時,錢文霞向其車內扔了一包錢。
黃建平的起訴意見書顯示,徐志高對黃建平涉嫌犯罪的相關法律文書,進行了審批。
徐志高最早的一起受賄,來自於2011年6月的孫建東案件。當月,在江陰一家咖啡館內,涉嫌開設賭場罪的孫建東向徐志高行賄5000美元。之後,在孫建東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經過徐志高的幫助,江陰法院做出對該案不起訴的決定書。
類似的“成功幫人”案例還有4例。
2012年,沈國慶涉嫌非法經營罪、偽造公司印章罪,通過親戚張伯慶找到徐志高。在該案中,徐志高先後兩次受賄,共有3萬元購物卡。法院認為,在沈案的起訴意見書、討論案件記錄、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等書證證明,徐志高為沈謀取利益。
在陳溫涉嫌騙取貸款案件辦理過程中,徐志高分別在2013年底和2014年7月,兩次收受陳溫之父陳聖騰委託他人所送人民幣10萬元。法院認為,陳溫涉嫌騙取貸款一案的起訴意見書、討論案件記錄等書證證明,在對陳溫一案進行討論時,徐志高發表了同意撤回意見的事實。
江惠娟等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徐志高分別在2012年10月和2013年春節前,兩次收受江惠娟丈夫顧晉南所送人民幣8萬元。顧晉南的證言説明,行賄是為該案的同案犯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一事請徐志高幫忙。在徐志高的協調下,同案的劉曉明、華詳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證人施建清證實,2014年10月,其送給徐志高3000元的江陰市華地百貨購物卡,希望徐在其案件中幫忙。法院認為,在江陰欣建化纖有限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徐志高為請託人謀取利益。
李濤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微信ID:china-newsweek),很多的時候,徐志高認為自己受賄後也沒有違反法律。“比如取保候審是有明確規定的,他既然能辦,説明這個案情至少是接近這個條件的。按照規定,嚴格一點,這個人就不可以取保候審,松一點就可以。”
“這是他的活動範圍,他在這個位子上掌握話語權。他自己就是學法律的,他熟悉自己的活動地帶,非常熟悉有哪些兩可之間的地方。”李濤説。
徐志高在這個位子上待的時間太久了,認識的人越來越多,漸漸感覺自己神通廣大,認為很多事情都能掌控。但沒想到在涉毒案中,徐志高沒有把別人拉上岸,卻把自己拉下了水。
“活動經費”
徐志高落馬後,主動交代了大量受賄事實,其中受賄最多的數額,出現在江陰老闆馬靈案中。
在《中國新聞週刊》(微信ID:china-newsweek)獲得的徐志高案的卷宗中,徐志高如此描述自己介入馬靈案的經過:自己有個同學叫許仁良,他有個哥哥叫許才良,是江陰城鎮開發總公司的老總。2007年,該公司投資成立江蘇融泰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石油鑽桿生産。投資時國內外市場挺好,但投産時市場已經變差。公司派副總馬靈任融泰公司老總。融泰公司資金需求量很大,由於市場不景氣,加上經營不好,出現了企業停産,員工鬧事。期間還傳出馬靈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
在這樣的背景下,許才良與馬靈矛盾漸起。
徐志高的供述顯示,在2013年3月份馬靈被刑拘之前,許氏兄弟找到徐志高,説起與馬靈的矛盾,表達了希望其受到刑事制裁之意,問徐志高怎麼辦。
徐志高的供述顯示,2013年3月底的一天,許仁良打電話給徐志高,約徐到他辦公室喝茶。“當時許仁良的戰友丁總以及無錫市紀委的人等在場,大家聊起馬靈的案子,我説要積極配合公安進行調查取證。期間許仁良把我拉到外面,塞給我2萬元錢,讓我到公安那邊打打招呼,儘量快一點,把馬靈案件辦紮實一點,我就把這2萬元收下了。”
過了幾天,徐志高約了江陰市公安局經偵大隊馬靈案的辦案人員吃了頓飯,並給他們買了些香煙,花費大約1萬元,剩餘的1萬,他自己留下了。
徐志高在供述中稱,過了不久,許仁良又給了他2萬元,讓徐繼續在馬靈的案子上幫忙打點。“至於這筆錢什麼時間、地點給的,我不記得了,反正我收下了。”
2013年年底的一個晚上,許仁良請徐志高喝茶,期間給了他5萬元錢。並跟他説,公安部門即將把馬靈的案子起訴到檢察院了,案件上的事情該打點還要繼續打點。“這筆錢,我也沒動,給相關人員打點了。”
2014年春節後,馬靈案已經移送起訴至江陰市檢察院。期間,徐志高跟許氏兄弟多次碰頭,許仁良讓徐志高對這個案件多關心,該打點的要打點。徐志高説,打點是要費用的。大約兩個月後,2014年5、6月份,許仁良和徐志高在一起喝茶,期間許仁良給了他一個塑膠袋,裏面有15萬元。
“這筆錢我帶到了辦公室。考慮到打點相關辦案人員、領導、打點時機、方式等,我就先把這錢放到了成咏梅(徐志高的香港朋友)名義的工行卡了。後來許仁良又給我18萬,也放在了成咏梅的工行卡裏。”
在法庭上,許氏兄弟也以證人身份,證明二人先後送給徐志高40萬元的事實。公訴機關指控,徐志高分別在2013年5、6月份到2014年5月,先後四次受賄,受賄金額分別是2萬、5萬、15萬、18萬。
徐志高在庭審中承認自己收了40萬,但他辯稱錢是委託給他打理關係的,他也確實去幫他們打理關係。“(打點)剩餘的錢我也沒動。對於行為性質來説,我沒有受賄的主觀故意。”徐志高在訊問筆錄中説。
徐志高的辯護人也認為這40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只是馬靈案的活動經費。辯護人提出的一個佐證是,如果送錢發生在案件偵查階段和起訴後,案件已超過檢察機關的職權範圍,非徐志高權力所能及。
但如東縣人民檢察院的公訴人稱,作為公訴機關的老工作人員,徐志高應該清楚案件公訴部門的職責是“前伸後延”。
所謂“前伸後延”,是指作為公訴部門,檢察院的公訴科與上游的公安機關和下游的法院均有業務上的銜接或交叉,這讓公訴部門能在案件歸屬公安和法院管轄的時候,也有一定的發言權。另外,對於公安機關來説,其偵辦的案件需要檢察院批准逮捕,這使得後者對前者在業務上有一定的影響力。而對於法院來説,基於檢察機關的監督屬性,以及可以對案件結果進行抗訴的職能,後者對前者也有一定的影響力。
徐志高的判決書顯示,在法庭上,江陰市檢察院助理檢察員承林峰以證人身份,證明在馬靈案辦理過程中,徐志高曾帶領其到公安機關進行商量,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固定證據,證明犯罪。馬靈案件起訴到江陰法院後,徐志高又帶領其到法院溝通。
一位知情人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微信ID:china-newsweek),為了讓馬靈入罪,許氏兄弟的行賄對象還包括江陰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教導員杭興華。不過,杭興華拒不受賄。
上述知情者稱,當時杭興華剛當開工靈案專案組組長。有一天,杭正在單位值班,許氏兄弟找到了他。
“當時,許氏兄弟拿了個包,到杭的辦公室裏聊了會天,臨走時故意把包留下。杭發現裏面有15萬現金,給許氏兄弟打電話,讓他們來取東西,不然就要上交紀委。後來,許仁良只得把錢帶走。”
就上述細節,《中國新聞週刊》(微信ID:china-newsweek)多次致電杭興華,杭未接電話。他給記者發回短信稱“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採訪”。
徐志高的判決書顯示,徐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對馬靈刑事案件的辦理,為江陰市城鎮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謀取利益,先後四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才良委託其弟許仁良所送的人民幣40萬元。
“後遺症”
徐志高的落馬,引發了業界對檢察院公訴科權力的深入探討。
中國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職能主要包括以下三項:負責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的監督;對法院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等。其中第一項職能讓其與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間有交叉,第二和第三項職能則置公安和審判機關於自己的監督之下。雖然監督的效果屢被質疑,但足以使其在具體的案件中對他們産生影響。
“也就是説,監督權力雖説很虛,但若利用其為自己謀利,則還是有一定的分量。”一位資深檢察官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微信ID:china-newsweek)。
這位檢察官説,以公訴科為代表的檢察機關的權力,一個突出的特點是“伸縮性”很強,從一定意義上説,它只是個“二傳手”的角色,偵查由公安部門來做,它只是將公安部門偵查到的材料提交給法院,而最終的審判權在法院。也就是説,一個案件的開始不在檢察院,結束也不在檢察院,當然,由檢察院負責偵查的失職和瀆職類犯罪除外。
但這個“二傳手”角色,容易對上下游環節形成制約,如果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偵查的案子就沒辦法往下走,就會一直壓在公安機關;而檢察院如果對法院的審判結果有異議,可以提出抗訴。另外,其還可以以其在審判活動中存在不當或違法行為為由,對法院相關人員展開調查。
近日,山東金福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金濱,公佈了一段與青島市嶗山區法院法官王青的談話錄音整理,記錄了東營市河口區檢察院兩位工作人員對她做筆錄的經歷。
王青説,因對該檢察院轄區內的一件案子處理的過程和結果有異議,該檢察院派了兩位檢察官,對該案的主審法官王青做個筆錄。這兩位檢察官一開始就要把王青帶走,發生爭執後又要對王青拘傳,並拿出一份添加了一些內容的筆錄讓王青簽字,並表示“我就不信找不出你點事來”。
王青説,自己在整個過程中感覺到很屈辱。“他們就憑著手中的權力。”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馬可認為,公訴部門遊走于公檢法之間,與其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有關。“公訴與偵查聯繫緊密,檢察機關如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不接受案件或退回補充偵查;也可以將自己認為法院存在違法的線索轉交有關部門。如果監督不力,這種制約的特性,可能被檢察官個人用來為他人謀取利益。”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表示,檢察院本身具有監督職能,但監督者要由誰來監督,如何在完善制度的基礎上保證監督的有效性,值得深入思考。
徐志高案開庭審理之前,江蘇省檢察系統已召開內部會議,向江蘇各級檢察機關通報情況。
2016年1月7日,在江陰檢察院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大會上,檢察長胡洪平説:“徐志高案件的影響不是無休止的。”他説,徐志高案件後,該院通過反思,全面整改,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而徐志高的同事李濤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微信ID:china-newsweek),徐志高案留下的後遺症很多,對當地政法系統影響很不好,還影響了單位和同事申請先進的資格。“徐志高受到刑事處分,江陰檢察院有很多人會在幾年內失去提先進的資格。”
(應採訪對象要求,文中“李濤”係化名)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