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時代來了?
“嫁房子的拜金女們,你們這下傻了吧!” “老公以後就變房東了?鐵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婦兒。” “開發商樂了,以後不論男女都得買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剛一齣臺,坊間的輿論就炸了鍋。讚賞也好,抱怨也罷,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已成定局,接下來人們合計的就只能是對策了……也許從現在開始,我們將跑步進入“婚前協議”時代。
“婚前協議”大意了,“婚後協議”靠譜嗎?
即便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買的房子,也不算共同財産;就算婚後還有大筆貸款,婚前誰出的首付,房子的産權就歸誰——房子,幾乎已是當下最能撥動國人神經的東西,《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在許多人看來有望改變年輕人為房子而結婚的心態。不過,受到新司法解釋影響的並非只有未婚男女。
“法律變化前結婚,得按之前的法律離婚才公平啊!”
王琳琳(“70後”,2003年結婚,孩子5歲,家中兩套房産,一套在丈夫名下,一套共同所有。)
我對婚姻法的新解釋意見不大,打擊那些不勞而獲衝錢去的“拜金女”、“軟飯男”挺好的;但我覺得不合理的地方在於,這個也應該是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吧?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