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到每小時不低於6.7元、每月不低於1160元。市人社局昨天發佈了“關於調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強調有四類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另行支付。
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四類項目包括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他收入。
人社部門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生産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産經營困難確需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