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要:王宏雲稱自己由一個聲帶功能良好的正常人,變成了有聲帶麻痹的殘疾人,而衡陽石鼓區法院在確認醫院術前病情診斷錯誤的情況下判定醫院無責,對於以教學為生的王宏雲來説,實在難以接受。
“他是個優秀的中學語文教師,四年前因一次手術,聲帶便出了問題,就不能正常教學了!”26日下午,身為湖南省衡南縣茅市鎮初中的教師羅燦,提起同事王宏雲連連嘆息,為了能使得同事能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他還在網上發了個帖子,爭取大家的支援。
同時羅燦將電話遞給了王宏雲,而王宏雲的聲音低沉沙啞到幾乎聽不到的地步,説之前他曾先後到醫院投訴,接著到石鼓區法院起訴,經多次開庭審理,最終2008年10月得到了一紙敗訴的判決書,法院判決醫院無責,今天上午我去衡陽市中院提交了申訴材料!”
四年前一次手術導致他不能正常説話
26日下午,網友“羅燦”在紅網論壇發了一篇帖子,敘述同事王宏雲的遭遇,2006年5月,王宏雲去了衡陽市一家醫院,醫生為他動手術,手術開錯地方了,2008年7月14日王宏雲到省醫學會申請再次鑒定,因市醫學會沒有鑒定結論而沒受理。
2009年6月18日王宏雲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反映情況。同年,10月16日,石鼓區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領取答覆材料,同日,他向法院呈遞了領取病歷資料認定意見副本的申請書,法院同意到檔案室查閱,可檔案室已經沒有了這份訴訟材料。
疑點一:B超單和診斷記錄顯示有差異
羅燦提供了醫院出具的B超單和診斷記錄,也即是原告王宏雲的證據,B超單上顯示甲狀腺無異常,手術記錄中被告診斷原告為甲狀腺腫塊,以證明被告診斷錯誤,對此,衡陽市石鼓區法院2008年8月出具的一份判決書上,也有予以確認。
疑點二:被告醫院偽造原告出院簽名?
王宏雲還指控醫院醫生冒充他的簽名,偽造《出院小結》,對此,王宏雲提供了一份醫院的説法,並有書面證據,上寫:內容屬實,實習同學代簽,不是患者本人書寫,特此説明,劉XX,2008年6月11日。關於這一點,判決書上提到被告醫院對此無異義。
疑點三:法院認為有效的鑒定材料失蹤
另外,王宏雲提到,法院根據“終止醫療鑒定書”的意見作出判決,而法院認為有效的部分,材料已經查不到了,其中有一份《關於領取病歷資料認定意見副本的申請書》上石鼓區法院的人簽字,2009年10月16日同意查詢,同年10月28日,則稱是“未複印案件材料,應無此文書”。
對此,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歐愛民表示,既然是終止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就無權出具鑒定意見,而法院又根據《終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函》中認為有效的專家意見作出判決,另外《終止鑒定的函》也沒任何鑒定組成員簽名,這是,明顯嚴重違反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的明確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疑點四:原判決適用法律存在明顯錯誤
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歐愛民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款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這也就是説,在醫療侵權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申請人接受過被申請人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那麼就被申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申請人所受到的損害與被申請人沒有因果關係。
歐愛民教授表示,然而在本案中,原審法院竟然在判決書中寫道:“原告方沒有證據證明其聲嘶是因為被告方的過錯行為所致。原告要求賠償30萬元沒有任何依據。”顯然違背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舉證責任,該判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明顯的錯誤。
衡陽中院:很重視此案,將認真按程式辦
4月27日下午,瀟湘晨報記者與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取得了聯繫,立案廳的樂庭長解釋説,26日王宏雲來申訴案件,當時她就在現場,目前的了解還是申訴人提供的材料,並稱“我們有程式的規定,要按程式辦事,一定會認真辦理的。”
同時,樂庭長介紹説,“我們的程式是這樣的,當事人申訴,我們有接待信訪的,需要登記,主管的副庭長簽字,然後我們安排專人對案件復查,把所有的案件材料調過來,然後召集雙方當事人舉行聽證,之後討論是立案還是駁回。”
當問及是否決定立案時,樂庭長稱暫時還沒,“立案時間估計會快一點,具體的時間我這裡給不出來,我們昨天才接到案件,我們對案件沒有審查,不好表態,還要進行初審。本週五會把接訪的情況給主管副庭長審核。另外,醫院還有一個鑒定的問題。要根據申訴材料,和理由,還要核實其真實性,但我們會抓緊。我們對此很重視,這種對基層法院不服的案子也很多。”(長沙4月27日訊 瀟湘晨報滾動新聞記者耿紅仁 通訊員謝湘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