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鹿城一家花圈店老闆鄒某,嫌製作花圈費錢、費時又費力,竟想到去墓地偷花圈,來個“回收利用”,通過轉手倒賣快速致富。
現年62歲的江西人鄒某來溫州打工多年,案發前在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從事花圈、花籃經營。在平時經營中因自己製作花圈、花籃出售,需要花錢購買原材料,還得花費不少工時,成本高,賺錢慢。對此,鄒某想出一個主意:去墓地裏偷現成的花圈。
2009年11月23日下午,鄒某看到一輛運載骨灰盒的車往永嘉橋下方向開去,便尾隨其後,意圖盜竊花圈、花籃轉手倒賣,後在橋下鎮某山上的三個私人墓地上竊取新的花圈84個、花籃20個,在將花圈、花籃集中捆好後打電話給其兒子小鄒,讓其開車來運走偷來的花圈、花籃。
當晚8時許,小鄒開貨車來到徐山村和鄒某會合,兩人將花圈、花籃往車廂裏裝時被徐山村村民發現並被抓獲。花圈、花籃已追回。經估價鑒定,84個花圈價值人民幣4368元;20個花籃價值人民幣560元,合計人民幣4928元。
法庭上小鄒的辯護人提出,花圈、花籃屬於殯葬用品,使用後就沒有價值,且出殯後花圈、花籃屬於拋棄物、無主物的意見。
法院經查認為,花圈、花籃作為殯葬用品,死者家屬確實不會將花圈、花籃再次利用,但這是基於花圈、花籃寄託著死者親友對逝者的哀思,並不能就此否定花圈、花籃實際價值的存在,鄒某也正是基於花圈、花籃有重復利用的價值,能為其謀取非法利益而去實施盜竊行為;另外,花圈、花籃擺放在逝者墓地周圍受逝者家屬的觀念控制,不屬於拋棄物或者無主物,被告人對此理應明知,相應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鄒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小鄒明知是盜竊所得的贓物而幫助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日前,浙江永嘉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鄒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小鄒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