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槍來源:測謊未過 分案繼續追查
林正偉供稱,兇槍是十多年前向已死亡的林姓男子取得,但測謊未通過。
本案槍支年份依槍號所示為1995年出廠。臺當局“刑事警察局”及臺當局“調查局”透過管道協查,得悉該槍支的購買人為菲律賓出生、現居住于美國的男子F氏,于1999年10月27日第一次在美國購買。
經訪查F氏證稱,購槍後不久,透過貨櫃公司將槍支寄到他定居於菲律賓的母親住處,運送時間約一個月,他飛回菲律賓親自接收該托運貨物。但之後不久,該手槍疑遭竊取。
被告如何取得兇槍,目前仍不明,兇槍流向的追查耗費時日,另分他案繼續指揮司法警察偵查。
具體求刑:量處極刑 杜絕選舉暴力
起訴書稱,被告林正偉素行不佳,持槍自重,僅因故未能與陳明雄見面,即認為陳明雄看不起他,欲持槍殺害其子陳鴻源作為教訓,竟于造勢晚會衝上舞臺,眾目睽睽之下,欲槍殺候選人陳鴻源。
行兇時,林正偉是近距離朝對象的致命頭部射擊,開一槍後,擬再補一槍,可見置人于死之意甚為堅決。被告犯後亦無悔意,顯示目無法紀、惡性重大。
檢方在起訴書中表示,嫌犯倡狂的暴力行徑,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破壞選舉秩序、造成選情動蕩,且讓臺灣辛苦建立的自由民主政治及公平選舉的良好形象,遭到嚴重斲傷。不予重懲,無法遏止暴戾之氣,及杜絕暴力對公平選舉的威脅,請求量處極刑,以儆效尤。(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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