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1月1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眾所矚目的陳水扁家族4大案(公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之一的龍潭弊案今(11)日判刑定讞。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龍潭購地案部分被判刑11年,並科(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絕對相加,合併執行)罰款1.5億,陳敏熏給款部分被判刑8年。
據報道,除了以上判決,臺灣“最高法院”判決陳水扁、吳淑珍龍潭購地案部分11年刑罰,至於應訂合併執行刑幾年,由臺檢方再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陳敏熏給款案部分8年,洗錢部分7個月,同樣由臺檢方與臺灣“高等法院”討論合併執行刑。
至於公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等,臺“最高法院”將二審撤銷,發回臺“高等法院”更審。
據報道,陳水扁、吳淑珍等人4案纏身,臺“高等法院”今年6月11日判刑陳水扁20年、褫奪公權10年;吳淑珍判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台灣網 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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