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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弊案辯論 臺檢方對扁家友人蔡銘傑求刑2年

2009年08月04日 14:4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8月4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家友人蔡銘傑被控龍潭購地弊案中涉嫌協助洗錢案,臺北地方法院今天辯論終結,臺檢方未對蔡銘傑提出認罪協商聲請,並具體求刑2年徒刑、緩刑5年,並處以緩刑處分金1000萬元(新台幣,下同)。

  報道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水扁家相關弊案,上午傳喚蔡銘傑就竹科龍潭購地案收受貪污所得財物,以及涉及洗錢等罪,確認認罪協商聲請。

 

  臺檢方特偵組檢察官林嚞慧表示,特偵組雖不同意認罪協商,但蔡銘傑涉罪超過 6個月後自首,符合減輕或免除其刑。至於收受貪污所得部分,“貪污治罪條例”雖沒有相關減免刑責規定,但直接行賄或收賄涉貪污重罪者若自首或繳回贓款都可減免刑責,間接收受贓款者若沒有適用,顯有失當,請合議庭酌予減刑。

  因此,臺檢方對蔡銘傑請求定執行刑2年、緩刑5年,並處以緩刑處分金1000萬元。蔡銘傑除對檢察官的寬容表示感謝外,也對涉入此案覺得對不起家庭、社會,因為自己做了不良示範。尤其,此事幾乎讓家庭分裂,希望法官能判緩刑,協助病重的姐姐蔡美利處理雜事。

  蔡銘傑委任律師雖請求減少或分期付緩刑處分金,不過,檢察官林達表示,處分金是經全盤衡量,非“商業式的交易”。審判長蔡守訓也詢問需多久時間能繳納處分金,蔡銘傑表示,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可提出。

  蔡銘傑、蔡銘哲因在龍潭案中涉嫌協助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洗錢,去年12月間被臺檢方特偵組起訴。檢察官當時起訴認為蔡銘哲在偵查中自白洗錢犯行,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建請法官減輕或免除其刑;蔡銘傑獲檢察官建請減輕其刑。蔡氏兄弟今年2月間庭訊時也向合議庭認罪,蔡銘傑並向法院提出認罪協商。(芮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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