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邱義仁黃志芳操弄“巴紐案”損失鉅款 今遭撤職

2009年07月17日 20:49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7月17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天指出,臺當局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前“外交部長”黃志芳在處理“巴紐案”過程中違失情節重大,“公懲會”今天下午議決將兩人撤職並停止任用兩年。

  報道稱,“巴紐建交案”是邱義仁于2006年8月間指示黃志芳辦理,並指派黃志芳與中間人金紀玖聯繫。同年8月12日,由中間人金紀玖、吳思材陪同訪賓與黃志芳洽談“建交”事宜。

  之後,臺當局“外交部”于同年9月14日將2980萬美元匯入金紀玖、吳思材兩人于新加坡華僑銀行的聯名賬戶內。但巴紐總理索馬利於2006年10月間明確表示巴紐不願與臺灣“建交”後,黃志芳要求金、吳兩人還錢被拒,臺灣鉅額“建交”公款遭侵吞。

  “公懲會”指出,邱義仁在“國安會秘書長”任內違反臺當局體制逾越許可權,徑自指示臺當局“外交部”與民間人士辦理臺灣與巴紐“建交”事宜,事前未嚴查金紀玖的忠誠與品格,導致2980萬美元鉅額公帑遭侵吞,弊案發生後又未能透過“國安”系統積極迅速尋找金紀玖下落錯失追款先機,實有重大違失。

  “公懲會”表示,黃志芳明知以金援方式與巴紐“建交”具高度風險,卻未依“外交部”機密經費審核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匯撥援款,並建立安全控管機制確保援款安全。此外,黃志芳獲悉巴紐無意與臺灣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後,未能儘速採取必要措施切實執行,導致款項被侵吞領走仍不知情,追款行動延宕1年7個月有餘始採取“法律”行動,錯失追討款項良機,違失情節重大。

  “公懲會”指出,審酌邱義仁、黃志芳處理臺灣重大“外交”政策事宜嚴重失察于先,並在發現“建交”變卦之際又未能迅速補救于後,今天下午議決將兩人撤職並停止任用兩年。(羅煜明)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